开一个鱼疗馆多少钱:我们可以现在提起仲裁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6:47:01
用人单位因变更劳动场所,现有职工不同意到新的厂子上班,因为那是另外一城市,离家太远,但是单位也不给安排工作,只让在家休息,可我们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请问单位此举算不算违反劳动合同或违法?依据是什么?我们可以现在提起仲裁吗?仲裁请求是什么?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如下: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由于企业地区变动,致使劳动者无法履行在当地工作条件下所定的原始合同,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按上述国家规定,单位应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甚至还须赔偿(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由于单位过错致使劳动者无法工作,而合同即将到期,让劳动者回家休息,单位是为了逃避解除合同的付出的经济补偿金。从情理上来说,这种情况让劳动者回家休息,单位应给劳动者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依据如下:
  《劳动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所以,劳动者可单方面与单位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单位执行。(举报不交费用,仲裁时需交50元仲裁费。)

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原则上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单位要给也不违法

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未违反劳动法。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劳动者同意之前,仍然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劳动合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