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骧 天龙八部:这个案例应如何处理?请大家帮帮忙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4:40:48
<经济法>教程 第六章合同法(总则)
胡某与涂某原合伙经营一家歌舞厅.2000年8月胡某与涂某达成协议,歌舞厅由涂某继续经营,胡某退伙,胡某得入伙资金15万元由涂某在2001年6月以前全部付清.由于涂某经营不善,2001年3月份,涂某将歌舞厅以25万元得价格抵给其债权人李某后外出打工.2002年3月,涂某之父死亡,遗产有价值10.2万元得房屋一套和存款3.1万元,当日涂某便向其兄涂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胡某获悉涂某放弃继承权后,便以涂某放弃继承权得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涂某为被告,涂甲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涂某放弃继承权得行为,涂甲返还涂某应继承的份额.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大家帮帮忙啦,我后天就要交作业啦!!!!

答:胡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因为涂在明知自己尚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损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以胡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这个题考的是撤消权的内容

胡某获悉涂某放弃继承权后,以涂某放弃继承权得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涂某为被告,涂甲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正确的,胡某可以主张涂某放弃继承权的份额。

胡某可以起诉,但诉讼请求不一定会得到支持,因为涂某将歌舞厅以25万元得价格抵给其债权人李某,要分析涂某是否收到该25万并且该25万是否还存在,如果答案肯定,那么凃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并未给胡某造成损害,胡某诉讼请求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