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斯》:续签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19:18:05
我到今年5月31日合同到期,现在单位没有通知我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只叫我写一份续签劳动合同申请,只有写了才考虑是否续签,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应该怎么做?我要是不想继续工作了,提出不续签合同,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部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3.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同到期时是终止合同,不是中止合同,两者有本质的差别。终止合同是合同履行到了约定期限的日期,属于自然终止,双方都有权利不再续签,企业让你写是否续签的书面证明,是不合理的于法无据的,你可以拒绝,但,你可书面通知企业,以要求企业给你办好各种手续(清算工资、债务,转交社会保险等)。从大量的实践证明,企业的做法无非是证明一点,即不续签是你的原因造成而不是企业造成,往往企业是另有用心,表面看是规避“责任”,用于欺骗你不能领取失业金。
国家关于失业的政策规定,终止合同是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之一。另外,说明一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适合终止合同的情况,是在中止合同情况下,即合同还未履行终结时,由于劳动者本人提出结束合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才符合“由于本人原因中断就业”。

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合同到期,你如果不想续签的话,劳动合同解除。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因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
①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②缴费满一年;
③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④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