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比退役 腾讯感人mv:关于劳动者的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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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企业相比,是地位不等的、是信息不对称的,是弱势一方的广大群体,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这种特殊群体都是给与政策倾斜和保护的,充分体现了地球上的生命本能--强势保护弱势。
由于劳动者是企业被“管制”者,唯有企业掌控着诸如人事调配、生产调配、工资分配、制度制定、各种信息摄取、财务等核心保密,等等。再如,由于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到位宣传的局限性,每个劳动者的所获取的政策信息面都是很狭窄的,甚至是困难的,因此,对这样层次的弱势一方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倾斜才能达到公平,如果单从法律讲求双方法律公平,那么,这样对于特殊的群体--劳动者,是相对不公平的。
《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是基于这种弱势被保护的理念,是把劳动法与合同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当然,如果把“劳动”撇开,但就“合同”,一般指的经济活动合同比较普遍,双方通常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是这种特殊合同--劳动合同,由于是弱势劳动群体与强势管理者两个本来就不平等的对立面,所以单从平等的立法是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公平的。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虽然劳动法已实施十年,但是关于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纠纷逐年剧增,企业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克扣加班费、短期合同企业利益最大化、侵犯劳动者利益、不给劳动者办社会保险,等等所有这些强势侵犯弱势的行为不断的全国性的泛滥,现有法律显得苍白无力,这是由于劳动法规单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显的不足(劳动者与企业双方过于法律平等),造成了目前的这样一个社会状态,使得国家不得不重新制定具有倾斜于劳动者的新的国家政策。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如同大多数立法一样,是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的。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

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的,在《劳动法(草案)》最初的数稿中,这句话一直表述为“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说,这样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普遍形式,因为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归依的。而“公平”在法律的调整功能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平等地保护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平等地约束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从表面看,我国《劳动法》把保护劳动关系单方面行为人的权益作为自己的首要目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实际上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真正的公平和平等(注:事实上,对此的不同看法在1994年4月12日至1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论证会也反映突出。例如,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上,《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规定是不对等的。有人就提出:“在国有企业中,管理者与工人的关系不是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草案把工人与企业行政完全对立起来是不合适的,工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企业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还要征求工会意见或与全体工人协商;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应考虑双方的利益。建议增加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北京商标印刷三厂厂长李建军、北京百货大楼副总经理刘冰、北京低压电器厂、经贸部、电子部、煤炭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北京人民机器集团公司、北京建树集团总公司、机械部、国家计委)参见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1版,34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