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ce greenwood:两道法律题,请各位高手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6 17:28:51
(1)甲.乙斗殴。丙劝架。丙推甲乙,不慎造成乙死亡。
问:丙是否犯罪?
(2)A国人和B国人在C国内发生纠纷。
问:应如何处理?

第一题解:
本案主要考查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因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具体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果实的行为 2、该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关键是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和行为人能否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还应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智力水平、经验能力以及客观环境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或者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否则不以犯罪论处,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第二题解:
在异国发生纠纷,首先可以在当地的有关人员、部门或使领馆的指导下,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下来解决纠纷。如若不成,可选择法律途径,由于各国解决法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所采取的原则不同,所以应该特别注意所在国关于法律空间效力的规定。

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属于人原则A国和B国有管辖权,根据属于地原则.C国有管辖权,
具体适用哪国法律要看是什么纠纷.

我说两句:
1、乙死亡属于以外。丙的行为没有致乙死亡的故意。如果说过失,看具体情况,从疏忽大意方面或者明知可能致人死亡,都说不上,所以乙死亡属于以外。我们都知道,“推一下”是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若真的可能,应考虑以外。丙的行为具备避险动机。
2、一般来说,对于刑事纠纷,C国有优先管辖权利。我们都知道,大清朝“领事裁判权”是丧失主权的表现。所以任何一个完整主权的国家都不会放弃对领土内刑事纠纷的管辖。如果民事问题,C国虽然不存在有先管辖权,但保留管辖的权利。我国唐朝法律中“化外人自相犯,依本俗法”说的是民事纠纷,另外,管辖是程序法律的问题,采用的法律是实体法律的问题。管辖国在必要时可参照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很麻烦,有时候也回发生消极冲突,出现踢皮球的“反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