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傲夫君难御妻: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两种方式,仲裁与ADR有何异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7 11:08:25

国际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种机制。

  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 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adr机制的主要模式
  (1) 协商。协商是双方争议解决的最简易方式,因为没有第三方的参加,争议双方在一起协商,可以有律师做代理也可以没有律师参与。
  (2) 调解。调解是指第三者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尽量协调双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调解可以说是adr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的基础。与法庭审判相比,调解花费低廉、耗时少,当事人心理压力较小。
  (3) 仲裁。与其他方式相比,仲裁更具有司法性。仲裁是由一个中立方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一个对各方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判。这个裁判可以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商务纠纷都可以提交仲裁,只要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
  (4)小型审理。该模式是ADR机制的新发展,实质上是一种模拟诉讼的调解方式。它的最大作用就是解决那些涉及面较大,混合着法律和事实的复杂纠纷,象产品责任纠纷、反垄断纠纷等。通常由当事人双方各指派一名高级行政长官组成专门小组,并共同推选一名首席调解员。各方当事人所指定的行政长官一般只代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轮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同法院公开审理一样,只不过形式更简单[5]。
  (5) 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 早期审理评议)。这种模式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可以是一名律师或技术专家,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帮助双方解决争端,经常被用于当纠纷一方或者双方想向一个有经验的个人咨询自己在有关案件中所处的优势或劣势的建议。
  (6) 简易陪审团审判。它通过民事陪审团的介入促进在司法审判中解决争议。目前,简易陪审团审判在美国是相当普通的实践。在这种解决争议的模式中,陪审团在任何官方听证会举行之前,听取各方当事人的简要陈述,并作出一个建议性的裁决。该裁决可能会构成当事人进行谈判磋商的基础,从而使当事人免于陷入冗繁费时的法院诉讼。

  由此可见,国际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种机制。

ADR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顾名思义,广义的ADR应该包括一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是包括仲裁,这不仅表现在国际贸易争议中,也表现在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狭义的ADR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调解。关于两者的异同可参考 闰晓旭:《论仲裁与ADR》,http://www.arbitration.org.cn/gb/viewcontent.asp?id=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