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剑隔世 任天行:被鉴定为工伤但一直尚未得到赔偿的人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19:26:38
我是山东省荷泽市油泵油咀厂的一名电工,1992年8月18日在厂内架设电线铁鞋失控从电线杆上坠地,造成腰椎骨摔坏,经过医院治疗终结,于1998年4月1日经荷泽地区劳动局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批准为工伤5级伤残,并发给职工伤残证.在住院治疗期间油泵厂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没有给我任何伤残补助及其补偿,我多次问过油泵厂及劳动局工伤保险处,他们都说以前发生的工伤没有赔偿,省劳动部也没有关于工伤赔偿的文件.2004年国务院第376号文件{温家宝}讲关于工伤赔偿一事,第8章64条,但没有讲明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工伤伤害事故且被鉴定为工伤但一直尚未得到赔偿的人该怎么办?{我就属于这一类}该按照什么文件执行呢?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你的工伤发生在92年,即使看认定也在98年。而该条例是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因此,如果该条例没有明文规定,之前的工伤一般不能适用该条例。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该法条说明该条例具有法定溯及力。因此,你可以依据该条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乃至诉至法院。

不过,我建议你先拿这个法条,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尽量争取行政机关的帮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4508&page=4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可先与自己的工作单位协商赔偿,如果得不到赔偿按照劳动法中的程序先要经过仲裁部门仲裁 仲裁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