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凯抱小孩凸起图片:学校保安的行为算不算盗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16:48:35
3楼的回答者,请允许我这样称呼你,因为你选择匿名了。
你所说的“主观方面没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是表示同意田剥光的说法还是认为主观方面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勿庸置疑的?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罪并依刑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要看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方面。
lpzzy我很理解你的心情,你东西丢了的确给你造成了影响,但是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角度来看,个人认为学校保安执行任务时将你的头盔拿走并等你来拿主观上是不能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什么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说这东西是我的了别人来拿我愿意给就给不愿意给就不给,而保安在明知你可能会来拿的情况下仍然在保安室等你,能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
当然你会问,如果你不问不管那头盔岂不会一起在保安那里,他事实上占有了你的财物,那么他的主观上就是“应该预见到你可能不会来找”或者“已经预见到你不会来找但轻信你可以找到”上述主观要件符合过失的条件,但是我国刑法对于侵犯财产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不处罚过失的,即基于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不以犯罪论处。
不构成盗窃
解释如下: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由四个方面构成:
1 客体:这里的客体具备 就是指头盔是你的
2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你的头盔如果低于500元就不构成盗窃.
3 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这个没什么说的.
4 主观: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你的说法保安拿走头盔的目的是要追究你开车到学校的责任,不是非法占有你头盔的目的.所以这个要件也不能构成.
以上是我的意见 仅供参考
这种行为的却可恨,但还算不上盗窃罪。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之一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为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以这种情形,建议你可以到保卫处投诉他们,消消气就行了。
一楼的回答很不规范。
1、头盔应该是犯罪对象才对,犯罪客体只能是社会关系啊。
2、低于500元就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盗窃罪,但不能说不构成盗窃,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有关盗窃行为的处罚。
3、主体和主观方面没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