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富贤中国人口造假:甚么是网络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6 05:51:03

1.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

维持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是网络组建与使用的前提,因而违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侵犯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擅自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非法信息通道进行国际联网;(2)接入单位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3)侵犯他人域名权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其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通过网络进行,但都与网络相关,其行为直接影响到网络的正常运营以及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

2.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防止网络犯罪的首要目标。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1)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黑客行为;(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这两种行为被认为是原始意义上或者是纯粹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行为。

3.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

广义上的计算机资产,又称为计算机资源,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硬件设备,所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资料等等。在实践中,通过网络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及数据的行为;(2)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3)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等。

4.滥用网络的行为

滥用网络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非计算机网络本身及其资源的其他非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纯粹的网络工具犯,因为该项犯罪行为并不涉及任何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而只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传统的犯罪而已。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当然类似强奸罪、遗弃罪等以身体接触才能实施的除外),而且事实上中国的犯罪也已经呈现“网络化”的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和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也屡屡发生。

网络犯罪是犯罪学概念还是刑法学概念

最初的观点认为,网络犯罪是基于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现象。网络犯罪是社会上存在的诸多特殊犯罪形态之一,因此,网络犯罪是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其后,有学者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网络犯罪也可以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使用,其理由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和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绝大多数的情形下,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因此,刑法意义上所使用的网络犯罪一词,实际是指这两个罪名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网络的出现,基于网络而实施的传统性犯罪对中国刑法的制定和具体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在性质和数量上影响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危害结果及其法律后果。因此,从刑法理论上有必要将这些犯罪作为一类罪行进行研究,以发掘其共性,合理组织对此类犯罪的反应。我们赞同这样的看法。

2.网络犯罪是工具犯还是对象犯

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还是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在中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争论源于计算机犯罪的工具犯与对象犯之争。从网络犯罪的共性出发,我们认为,对网络犯罪应当进行广义上的界定,即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

网络作为维系社会及社会公众的一种手段,其价值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1)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价值;(2)网络所维系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3)网络对社会发展的价值。由此出发,仅从网络工具犯或网络对象犯两个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考察显然有失偏差。网络活动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生活现象,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比较全面的调整。这种调整既体现在国家对网络运行的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对网络自身的保护上,还应当包括网络所维系的社会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方面。因此,我们认为,网络犯罪应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行为主要有哪些

通过对网络犯罪概念广义的界定,并考察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现状,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

1.侵犯网络经营秩序的行为

维持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是网络组建与使用的前提,因而违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侵犯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擅自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非法信息通道进行国际联网;(2)接入单位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3)侵犯他人域名权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其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通过网络进行,但都与网络相关,其行为直接影响到网络的正常运营以及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

2.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防止网络犯罪的首要目标。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1)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黑客行为;(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这两种行为被认为是原始意义上或者是纯粹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行为。

3.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

广义上的计算机资产,又称为计算机资源,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硬件设备,所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资料等等。在实践中,通过网络侵犯计算机资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及数据的行为;(2)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3)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等。

4.滥用网络的行为

滥用网络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非计算机网络本身及其资源的其他非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纯粹的网络工具犯,因为该项犯罪行为并不涉及任何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而只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传统的犯罪而已。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当然类似强奸罪、遗弃罪等以身体接触才能实施的除外),而且事实上中国的犯罪也已经呈现“

概念: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犯罪特点: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

犯罪趋势:网上犯罪平民化趋势;网上寻找作案目标的趋势;虚拟毒品趋势;网上犯罪数量剧增且总量居先的趋势;网上信息战争趋势。

通过计算机侵犯别人的稳私资料,如入侵银行,盗取商业机密.(黑客并不等于犯罪,只有向国家利益公然挑畔,才是犯罪)

攻击别人的电脑,制造病毒,传播煽动性消息,传播色情,从事间谍和恐怖活动,盗取别人网银的钱,销售盗窃的商业机密,哈哈 我就知道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