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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1:23:36
谢谢啦

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1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一第7题)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答案:D。
解析: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有暂行条款、过渡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等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因此A项正确。同时,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件适用,因此B项正确;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当终止,因此C项正确。D项表述正好与A项相反,故为应选项。
例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2002年试卷一第38题)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答案AB。
解析:《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即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任何法律、法对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为A、B应选项。CD与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共同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地位,处于同一平面,不存在谁包括谁的问题。(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我国是宪法起草委员会);
通过的时候也要严格,普通法律的通过是立法机关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可,宪法的通过必须是制宪机构或普通立法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后才可以;
在修改程序上,能够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规定非常严格,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也非常严格,普通法律是立法机关过半数代表通过即可,,而不用1/2以上多数。但是宪法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绝对多数(2/3以上多数)通过后才可以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
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国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2000年试卷一第5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C.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AC。
(二)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不管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其产生、内容、发展都与民主有紧密地联系。
三、宪法的本质,教材中说宪法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法学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宪法分类)
两大部分: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是否成文。(2)刚性柔性。(3)钦定、民定和协定。前两种分类都是英国法学家普莱斯提出来的。划分标准:是否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的;刚性柔性的标准是看制定和修改的规定严不严格的问题;钦定、民定和协定的标准是以制定颁布的主体来划分的。
哪些国家的宪法是成文的、不成文的,刚性的、柔性的,钦定、民定和协定的。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的宪法国家,美国是最典型的成文的宪法国家,成文宪法基本可以等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基本可以等于不成文宪法。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阶级本质上分: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是近代的,无封建和奴隶制)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
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立宪(内容上的特点)。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
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3)法国的宪法,1789年的《人权宣言》(提出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1791年的宪法是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突出的弱点是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法国宪法以往考过一题,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因为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所以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二、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干扰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后来的75、78、82宪法,其中78年宪法在79年、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的宪法。1.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82宪法在88、93、99年三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1)88年的修改:关于土地的制度作了变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还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我们在宪法中规定了私营经济的问题,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他们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他们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
(2)1993年修改的内容较多。
A.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宪法中第一次把初级阶段理论纳入宪法;
B.我们国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这两个制度,也是93年纳入宪法的;
C.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我们把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势为主确定下来了;
D.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纳入宪法;
E.县级人大的任期调整到5年;
(3)1999年的修正案,是6个方面:
A.发展阶段方面,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指导思想中增加了邓小平理论;
B.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
C.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也相应变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D.农村的经营体制又发生变化,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形式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F.反革命的称谓改成了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
(4)2004.3.14修正案
A.三个代表入宪;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C.国家保护私有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D.重新阐释爱国统一战线,认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
E.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F.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建立同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G.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作用。
第5节 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下列哪那些法律文件属于宪法性文件:(多选)
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立法法
D义务教育法
此题答案应为:ABCD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第6节 宪法规范
一、 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 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第7节 宪法关系
一、 宪法关系的概念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它机关(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
宪法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就在于这种关系非常广泛,其中永远有一方跟国家有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可以出一个多选题,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国有和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些是宪法关系的内容。
三、宪法关系的内容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8节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的,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以法治为基石的,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四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法)
三大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答 案】ABCD
【知识点】
宪法与宪政
【详 解】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A选项正确。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因此B、D选项正确。
只有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才能有坚实的保障,因此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C选项正确。

第2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1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一、国体的类型,我们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领导力量,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历史使命都相同。
二、重点是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基础或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爱国者政治联盟,分为大陆部分的联盟和港澳台与海外部分的联盟。
2.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一个组织形式,政协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它的组织,中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地方委员会。政协不等同于国家机关,更不是一般群众团体、企业单位。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进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权组织,简单的说是统一战线的组织。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在99年修改后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有两种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这两种自然资源。土地中自然资源,特殊的政策,原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法转让,现在改成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也是集体的土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归国家所有。
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我国分别对他们实行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99年发生的变化,99年以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的,现在他们实行的政策都是一样的,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物质是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文化建设。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体属于共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种集体概念);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出多项选择题
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例1: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例2: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正确表述?
A.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
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答案:ABC
第二节 选举制度(重点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工会选举不受选举法调整)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例1:在把握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以下做法是对的:
A.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
C.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选举期间由选举委员会和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答案及注解]ACD。B是错的,这类人若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解题关键]要特别注意,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原则上都应准许其行使选举权。
[错解剖析]不明白有哪几类特殊人员,各自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除了上述人员外,尚有:1)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没有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选举权的;2)正在取保侯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3)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这几类人员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此外,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及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县、乡两级的选举。
例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答 案】BCD
【详 解】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法》第十二条,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就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选项的李小波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不能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D选项的丁长生尽管犯过罪,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选举权利,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例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2002年试卷一第40题)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答案:AC。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5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

■ 2001律考的宪法和以往相比较有一些变化,司法部指定的律考教材再次将宪法与法理学合并为一本书;今年宪法方面指定的法律法规依然较多;在考核内容上将“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单列出来;等等。大体来说今年律考宪法学的考核可能有所变化。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该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重点掌握两个问题:
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两个知识点
点1:宪法是不是法律?

点2:能不能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得以适用?
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
高;从部门法的角度,宪法也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
发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时下我同宪法并未进人诉
讼领域。

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

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重要三个知识点
点1:宪法里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点2: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点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将这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出选择题以往谈宪注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这里涉及两个宪法条文:1,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中涉及几个主体即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的主体,可以出选择题,这几个主体应当注意。2,是宪法第5条,其第1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件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这是讲宪法的最高效力。

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点1:制定机关多为临时: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 1953年中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点2:我国制定和修改的动议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修宪时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动议?这可以出多项选择题

点3:通过(可以出单选题):三分之二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多数 其它法律为过半

至于宪法的政治性特征,不作重点讲解。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问题一,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三个知识点
点1:条件(可出不定选):经济、政治、思想及法律因素

点2:宪法产生的经济因素:单选:宪法产生是以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的产和为条件。判断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从历史上讲,宪法产生早于普通法律(X)

点3:宪法产生的思想因素: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一些理论为宪法的产生奠了思想基础,如:法治、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论。

问题二:资本主义宪法产生和发展
英国宪法: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 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实行君主立宪 不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最大影响的文件:1776第一部成文宪法《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
1787年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序言、正文、宪法修正案
法国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提出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

点: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的宪法组成部份? (是)

问题三:新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
点1:1954共同纲领性质: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单选)
确立原则: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 我们对社会主义又有新看法93认为我国现
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99对社会主义两个根本问题-所有制和分配制看法有改变

点2:75、78宪法不重要 79、80对宪法两次小修改
79修改三:a,县以上人大设常委会。b,直选由乡扩大到县一级。c,上下级
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领导

80修改主要取消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点3 1982年宪法--重点
时间:1982-12-4
组成:序言 总纲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 国旗国微和首都
1988修改:1、允许私营经济存在。2、土地使用权可转让
1993修改(9条六个方面多次考过):1、县人大任期改为5年 另见书109
1999修改六:1、把邓小平理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
2、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见书110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考的多,不作重点)提两个知识点
点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构成:1,宪法性法律文件(注意以下列举:权利请愿书、人身保
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
2,法院的宪法性判例
3,宪法惯例

点2: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准: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双向提问)

第四节 宪法的渊源和结构
点1:渊源构成(多选题):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点2: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不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是

点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不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违反宪法惯例构不构成违宪,
能不能引起违宪审查? 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宪法惯例是不成文政治行为规范,没
有特定法律文书形式。如我国人大开会政协也开会,就没有法律规定。

点4:宪法判例:明确宪法判例由谁做出:议会、法官、宪法专门机关?

宪法的结构体系简单了解

第五节 宪法规范--提两个知识点
点1:宪法关系内容(出多选)四个:国家与公民之间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之间 国家机关之间 国家机关内部之间

点2: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多选):根本性、最高性、广泛性、概括性、适应性、
稳定性

宪法规范逻辑结构只要看法理学

第六节 宪法解释
点1,解释机关(多选):权力或立法机关、普通法院(最高)、特设机关(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点2,全国人大是否有解释权?理论上有,但严格法条上宪法解释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常委。

点3,宪法解释的种类:多出多选和不定选 注意分类标准双向提问

宪法解释原则不详述

第七节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两者基本一样,一般有权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机关就有宪法解释权
点1: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行使监督权多选干扰项:法院、香港终审法院

点2:a,全国人大有权对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进行改变或者撤销;b,全国人大会只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不能改变c,全国人大会只能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不能改变d,国务院有权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进行改变或者撤销。

点3,注意地方立法中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体 a,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b,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体: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不包括常委会)c,上位法和下位法还有一个不抵触原则和依据原则地方性法规和上位法是不抵触原则行政法规和上位法是依据原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改变和变通国家法律。

第八 宪法的实施的问题
一、宪法实施包括: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的遵守
二、宪法实施的原则:最高权威性、民主性、合法性、稳定性和发展性。
三、宪法的修改: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四、宪法的解释: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和扩大解释。
五、宪法保障方式:事前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第二章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不如第一章重要,次重点章)

第一节 国体概述
国体就是国家性质,两个知识点。
点1:宪法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点2: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出单选宪法序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即为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 四个知知识点
点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党的十三大确立党对国家实现领导的三方面:政治、思想、组织领导。

点2:知识分子和工人阶级的关系。

点3:关于统一战线 六小点
一是性质:现在是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性质。以前曾有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革命统一战线。
二是范围,两大联盟:社会主义劳动者联盟,一切爱国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联盟 。
三是三大任务:经济建设、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邓小平提出)
四是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五是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93年由民主党派提出,经中国共产党接受,将其写入宪法。
点4:重点提一下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是政治协商是党与党之间的协商:定期举办座谈会、谈心会和恳谈会进行协商。
二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四是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主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第三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经济基础
点1:宪法第6条明确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点2:注意自然资源所有权,问哪些必须属于国家所有?只有矿藏和水流

点3:土地所有权:必须属于国家的是城市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是城市郊区和农村 ;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土地。

点4: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两知识小点
一是国家如集体经济的政策:“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是法律规定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归集体所有。 问乡、村委会和生产队谁是集体所有经济的集体?答案是村民委会。

点5:非公有经济 两个小点
一是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个、私营经济之外是否包括三资经济?实际上都是。国家保护个、私经济,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原来对个体经济是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
二是三资企业的知识点:宪法对中方和外方的主体不同: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时,中方主体是企业或组织,外方主体是企业、组织或个人。

第四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个知识点
点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
点2: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宪法19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注意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
点3: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有理想、有教育、有文化、有纪律)。
点4:提倡“五爱”教育,五爱指: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非重点章,注意一些知识点即可

第一节 政体概述

一:政体可分为: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
共和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体制(以三权分立为原则建立的)又分为三种:一是议会制,较典型的国家如原西德、1958年以前的法国;二是总统制,典型的如美国,总统和国会都经民选,向人民负责,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任命;三是委员会制,制,如瑞士。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政体(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有四种形式:一是苏维埃制,典型如前苏联的政体;二是大国民议会制前罗马尼亚为典型三是代表团制,它是前南斯拉夫的政体;四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我们既讲政体又讲政权组织形式,那么两者之间是否相同?当然从理论上我们认为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是同一个性质,均涉及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但实际上并非一个层次的问题。比如说,根据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国政体,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环节可以出多选题,‘四环节’即:一是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三是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四是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西方是三权分立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应当把握,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和集中有机结合的制度。目前民主问题尚有待完善。

四:人大制度注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人民、选民还是国民?应是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公民,因为公民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集体概念。主权在民是在全体人民,而不是在某一个人或某少部分人。

五: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同样可出多项选择题。

七: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四章 选举制度 重点章,内容不多,但比较具体,并且有选举法作基础。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一: 在概念和性质里重点讲选举法的调整对象,这可以出选择题,如:选举法调整人大的选举、政府的选举、法院的选举、检察院的选举?应选调整人大的选举,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问题都由相应的组织法调整,因为我国的选举法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79年开始我国各级人大选举都进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已经变成一项选举原则了。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点1:选举普遍性原则的几个小知识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可以出选择题,比如说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需是中国公民、需年满18周岁、需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特定的人又有不同的规则,A:比如说我国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选举时不列人选民名单。B: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C:在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允许行使选举权的情形,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场所,对已决犯在劳改劳教场所进行投票;另一种是某些人可以让他们回原来的选举单位去投票,这些人指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即犯罪较为轻微的人。

点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只谈一个知识点。所谓的平等性是指在一次选举 中,每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井且每张选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等的。我 国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后,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数一律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4比1”。这是为了保证我们国家的性质,体现实际意义上的平等。

点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井用原则,只需记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直选,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均为间接选举。

点4:无记名投票原则不须详述。

第二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选区划分这个知识点,
点1:我们应掌握我国按什么标准划分选区?这可以出一个多项选择题,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点2:我国直选人大代表在县乡两级、两级均设立了选举委员会,其中有一个知识点可以出单选题,乡镇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时受谁领导,向谁负责?注意是受县一级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原来是受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但由于1995年修改选举法后县乡人大换届不同步,而县级选举委员会又是临时机构,没法再向其负责。

二、选民登记 知识点

点1:河南某乡选举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人可以进行选民登记,最后有100多个老人要告状,注意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年龄有下限没有上限。

点2: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若对选民名单有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不服还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裁决即终审裁决。

三、代表候选人提名 知识点

点1:谁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际上包含了四种情况。

点2:差额问题,各级人大都搞差额选举,但是差额数不一样,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到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5到1/2。当然命题时不会这么直接了当问,一般会提出一些数字让你换算。律考命题时尤其是部门法一般不允许用法律条文直接命题,往往是将法律条文转换成案件,而考生在答卷时应注意能将案例还原法律条文,不应把注意力放在案例本身。

点3: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天前还是5天前公布呢?应是5天之前,15天之前是候选人名单的公布。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不一样,候选人可能很多,而正式候选人要少一些。

四、选举投票 有两个知识点。

点1:选民投票可采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

点2: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须记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直接选举记住两个过半数,一次选举必须有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才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比如有5000个选民,2500个选民以上参选选举就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1251张选票就有可能当选,所以“参加选举”比“全体选民”的要求要低。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可能当选。

第三节 罢免制度 本节一项重点: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关于此,我国选举法第44条和第45条作了规定。在直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间接选举比较复杂,在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的提名,可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后者更关键,以成克杰案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不能罢免成克杰副委员长的职务?不可以,因为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由人人产生,常委会不能自己罢免自己,比如常委会共150人,80人联名罢免另外70人显然不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由全国人大罢免,然而全国人大处于闭会期间,所以,只能罢免他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代表罢免的原则是“从哪产生,由哪罢免”,成克杰由广西人大产生,亦由广西人大罢免,但是广西人大亦在闭会期间,所以由广西人大的主任会议提出对成克杰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当成克杰不是全国人大代表了,当然不能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是委员,当然不能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对于整个罢免的过程,给个形像说法就是“釜底抽薪”,把代表的身份罢免,由此产生的一切职务就不存在了。

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本章涉及以下知识点。

第一,国家结构的概念包括四要素,即单一制,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地方、设置自治机关,行政自治权的制度。
第二,国家结构的分类,即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第三,民族自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第五,自治机关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第六,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重点章,涉及两个指定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一、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理论依据是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
“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出多项选择题,包括四个方面:坚持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原有的三个制度不变(即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法律);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注意没有司法机关。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一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可以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

一、主要内容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一级地方政权,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如香港的街坊会不是政权机构。

二、中央管理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包括五个方面。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国防事务主要是通过在特别行政区驻军来实现;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官员是一项实权,包含着否决权;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人战争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解释权是中央和地方的共有权力,分为两块:基本法解释权的所有权属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授权待别行政区进行解释。关于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解释基本法又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特别行政区完全自治范围内的事自行解释,中央不管;二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如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主权行为等)也可解释,但在作出终局判决前,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对以前没有拘束力、对以后要发生效力)。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

其中国防和外交是国家主权的最主要的特征。

三、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即“四大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意特别行政区虽然享有终审权,但对某些案件没有管辖权,比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四个方面:即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行政主导和司法独立。

点1:问香港、澳门实行的是不是三权分立?港、澳跟西方三权分立不太一样,它们政治体制的特点首先是行政主导型的,而三权分立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平行,不存在哪个权高于另外两个权。

五、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结构里有几个知识点:
点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具有双重角色,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或代表。

点2: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在香港和澳门大都一样,有一些差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为五个条件:年满40周岁,在香港居住满20年,香港永久居民,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行政长官的前四个任职资格要求与香港一样,但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香港制定基本法时本来也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只是因为末代港督彭定康当时大搞居英权计划,让2.5万的香港各界精英持英国本土护照,中方作为对策才增加了这一限制,从而挫败了彭定康的图谋。澳门回归没有这些周折,中方也就未设如此限制。

点3: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香港主要是三司及各局、处、署,三司是最核心部分,即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律政司同大陆的司法部不一样,更像大陆的检察院,香港的刑事检控权由律政司掌握;澳门政府由司。局、厅、处组成,它有检察院。
点4:立法会:注意香港和澳门立法会的议员任职资格的区别,在香港有三个限制:在外国无居留权,永久居民,中国公民;澳门只有一个条件,即澳门的永久性居民即可。

点5:司法机关这个知识点,香港的法院系统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澳门法院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这是两个法系的法院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