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宿州:公司法第十五条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17:30:32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中“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怎么理解,请举例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个“法律另有规定”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就需要承担所投资公司的连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要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投资流失,所以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举一个例子,合伙企业,根据目前法律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如果以后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可以存在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才能成为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

即便对外投资,一般也仅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允许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