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燕钧: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请详细解答,谢谢!(注:沈阳地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0:26:40
我公司4月份购买一披用于出口的货物,销货公司(和我公司不在一个省)将其4月4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邮丢了,我公司已经将四月取得 的增值税发票认证过了(和丢的那个是一批出口的)准备办理退税,现在已经5月11号了,销货公司可能这两天会把发票(销货公司记帐联)的复印件和销货公司在当地国税开的证明寄给我公司。请问,这样会不会耽误了发票认证的期限啊。如果过期没有认证就退不了税了。谢谢!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
  ⑴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⑵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希望以上能够帮助你。

你只要在开票日期后的90天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即可,注意:90天并非3个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是90天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为开具发票后90天内。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为开具发票后90天内,没有认证的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当然这部分进项税也不能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