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麻将代理怎么做:与失踪有关的保险问题,请高手帮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11:44:24
96年后爸带着两个妹妹来到我和妈妈的家庭中。因为是再婚,他们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01年春节,我后爸失踪,在这之前他有一份平安保险,好象是太平洋保险,受益人为我妈妈。
直至现在已经五年多,但保险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拒赔。01年说三年后确定死亡就可以赔款。到04年又说新政策将死亡确认日期改为四年。05年说的好象是在确认死亡后必须再有一年才能生效,具体为什么就不知道了。反正我们是保险盲,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现在到了06年,保险公司第三次拒赔,理由是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亲生子女也就是我的两个妹妹的签字同意才可以。
期间保险费用一直按时交纳。期间费用大概是两万多。

急求好心的懂保险法的专业人士帮忙分析一下:
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而且说话口径前后不一,到底是故意延迟以求保费还是应当如此?
如果是保险公司恶意拖延,我们是否有办法追究其责任?
受益人(我妈妈)与被保险人(我的后父)只有事实婚姻(四年)而没有登记结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如果排除道德因素单从法律角度来讲,所有保险赔款是否都应属于我的妈妈?
要征得被保险人子女同意的要求,是合理的么
还有人能帮忙么 我可以再加赏分的。关于我妈妈是否可以完全受益的方面

不合理,所有保险赔款都应属于我的妈妈!!事实婚姻应该要出具一个证明,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可以告上法院.把自己的资料整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