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花清瘟胶囊风热感冒:一个司法考试刑法题,本来挺明白,可是听了阮齐林老师的讲课录音后,现在糊涂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0 19:43:27
甲意图杀死张某,当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判断哪些不符合某甲对李某死亡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本来选ABCD,答案也是,可是听了阮齐林老师的讲课录音后,糊涂了。
阮老师在讲课中提到了这个题,他说:那年司法考试考了这样一道题,张三意图杀死李四,那天去办公室了,结果弄错了,里面实际上睡得是另一个人,点火把他烧死了,问张三对另一个人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是什么?他的答案一般应该认为是什么?应该是间接故意。
虽然表述不太一样,但是阮老师肯定的再说这道题,这是怎么回事呀?后面的讲课中阮老师讲类似于这种杀人杀错了的都说成是间接故意,怎么回事呀?阮老师错了么?这么著名的教授不至于犯这种错误吧?
谢谢:xuri125c,对于后面三个我没有异议。关键是第一个。
答案的解释是:甲意图杀死张某却烧死李某的情形,属于刑法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因为李某张某都体现了人的生命权,因而不影响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且误把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对象A当作对象B加以侵害,不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甲对张某所持的罪过是直接故意,因此对李某之死所持的罪过形式也是直接故意。
阮老师在后面还说: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恶意造成相近的结果,一般认为是间接故意。像那年那个放火烧错人的例子,就是这样。
到底谁错了?谁能给我详细的解释一下!拜谢了!

这种02年的司考真题,答案是BCD,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对张某的死是希望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对这放火导致其他人死亡是间接故意.
你所用的参考书答案给错了.不知你用的是哪个出版社的.

是答案错了,这个就是间接故意,不是后面的那些,绝对是间接故意,他就是想杀人,只不过是对象错了,客体这块仍然是人的生命权,这是主观里面的认识错误问题,这里怎么会涉及到过失和意外事件的主观因素呢?我们看是否犯罪看的是四要件,而这里对象并不是其中的必备要件,所以肯定是故意杀人,在主观上,他能够认识到他放火会烧死人啊,这里不存在预见不到,或是过失的问题,另外,现在司法考试很多的题的答案都是有问题的,而且,有很多,即使答案是对的,但是解释也是错的,要注意去伪存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