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刀海胆刺身:求!懂土地法 的哥哥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10:21:02
我家是农村的!村里说没家每口人地站了就给5W
我家一共3口人。这是地下的人口钱。
我想知道地上。盖什么开发商能补偿的多点。
现在村里人人都听说要站地,都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上了猪圈!
还有有大棚在棚里种的葡萄。
由于,我们这个村里市里比较近!步行也就10分钟就能走到市中心,我们本市也不是什么大城市!属于郊区。
我最想知道的就是在自己家地上盖什么,比如养殖,或别的!东东,开发商给的钱最多!谢谢~哥哥们给建议。。。。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地宪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从你所述看,这里的政府的行为是代表了国家,如果他是通过收回拍卖的方式用做他用,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可以起诉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