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战神中的黑风山在哪:如何界定神经病告仁强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7 07:16:04
1. 神经病到底分几种?如何界定呢?
2. 神经病告他人强奸她,法庭如何判?
3. 如果同样的告强奸事情发生两次,前后只有半年之隔,法院又如何判定,难道神经病就可以让两个人都进监狱吗?
4. 忧郁症?和神经病有什么联系?是不是就是神经病呢?
请医生和律师以及法律相关的人士帮组分析一下!拜托了!

在法律上,精神病的界定应该要由受法院承认的具有鉴定资格的医院来执行,在法律上主要分为完全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既然是神经病,如何去状告他人强奸?她当时的神志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证明他人的强奸违背了她的意愿?法院要掌握足够的证据才能作出有罪判决的。一般强奸罪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徒刑。具体的要结合案情。至于间隔时间,那对法院的判案应该是影响不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分析的。
忧郁怔应该不是精神病,忧郁征的病人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可以分辨事情的状况,而精神病则是表现为意志不清,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自己的认识的。

神经病是正常人,只是在神经系统方面有器质性病症,不影响他的思维与判断。精神病在法律界才有意义。

没错

一,你所说的是精神病,不是神经病:

精神病与感冒、发烧一样,是一种疾病,是由社会、心理、生物三方面的因素综合作用而造成大脑功能紊乱,导致精神活动、行为失常。
精神病有许多不同的种类,可分为重性精神病和轻性精神病。常见的重性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如:老年性痴呆症)等。轻性精神病则以较为普遍的各种神经官能症为主。
重性精神症状很多,不同的精神病的症状也不尽相同。常见的症状有:
错觉 如把墙上的影子看成妖魔鬼怪。
幻觉 常常能听到、看到、嗅到、尝到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东西。
焦虑 病人显得烦躁不安、坐卧不宁,惶惶不可终日。
妄想 病人凭空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甚至是荒诞无稽的想法,尽管与事实不符,其本人却坚信不疑。
淡漠 病人对什么事都不关心,对任何外界事物都没有相应的反应,往往表情呆板,毫无激情。
自知力障碍 不承认自己有病。

二,从法律的角度,对精神病女性实施强奸是强奸罪中的严重情节,一般从重、甚至加重处罚,最高刑是死刑。

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女性是精神病犯者,还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即使当时精神病女性没有反抗。

####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建议马上请律师进行调查,因为,强奸精神病女性属于可能适用死刑的重罪。

附:强奸罪资料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精神病人告强奸啊?他能向法院告吗?(当然除非法院的也是精神病人啊),只能是向司法机关(当然真正管的是公安机关反映、控告),由相关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