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犬祭祀哪个厉害:LACOSTE是什么牌子?中文名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6:52:33

拉科斯特 鳄鱼牌

LACOSTE鳄鱼(法国品牌)
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早晚都会被清算

透视"鳄鱼"之争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叶国标 沈文敏

"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又开打了。

2004年3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令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法国鳄鱼")侵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鳄鱼")著作权,需赔偿1美元。今年7月12日,名噪一时的"1美元鳄鱼官司"再起波澜,上海市高院"以法院不宜受理为由"撤消了一审判决,案件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云诡波谲。

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存在盲区

上海市高院的判决显然让法国鳄鱼感到振奋。7月12日,法国鳄鱼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了"胜诉"的喜讯。媒体也纷纷做出"法国鳄鱼翻身、新加坡鳄鱼败诉"的报道。

但是,7月17日,在新加坡鳄鱼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董事长洪文展表示,有关新加坡鳄鱼"败诉"、法国鳄鱼"胜诉"的说法和报道,是对二审法院判决的一种"误读"。

Lacoste上海授权店
作为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指出:二审法院是以"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为由撤消一审判决的。法院审理案件依据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法律事实审理实体内容;二是依据程序法对程序公正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作出的是程序上的裁定而非实体上的改判,并没有在实体上说法国鳄鱼不侵犯著作权。

陶鑫良和张平同时认为,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只解决纵向的"是否授予商标权"的行政管理问题,不能处理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侵犯著作权的横向的民事侵权问题。所以,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发生的横向的民事侵权纠纷只能通过横向的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在申请商标过程中同时发生的横向的民事侵权纠纷,成了"爹本不收,娘也不管"的弃儿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此形成盲区。所以,二审法院的这一"不宜受理"的裁定本身依法也是"不宜"的。同时,"不宜"恐怕也不是法律语言,仅仅根据"不宜"这一非强制性的非法律性的文字恐怕也不能直接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

张平副教授告诉记者,针对有的企业恶意抢注他人域名的案件,法院是受理的。此次对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侵犯著作权一案,上海市高院以"不宜受理"为由撤消一审判决,是"值得讨论的"。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灰色地带",有关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洪文展表示,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停止纷争、息事宁人,反而引起了外界的"误解",加深了双方的矛盾。新加坡鳄鱼保留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两条"鳄鱼"宿怨由来已久

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的品牌纷争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1美元官司"只是它们近年在中国市场的一次"撕咬"。

1947年,祖籍广东汕头的马来西亚华人陈贤进创作了英文斜体字"Crocodile"加鳄鱼图文作品。作品中鳄鱼头部朝左,尾部上翘,身形细长,嘴巴微张。不久,这一鳄鱼图文作品被新加坡主管当局核准为注册商标。

Crocodile上海授权店

而法国鳄鱼出生于1933年,其身体为绿色,头部朝右,身形粗壮,嘴张开并露出锋利牙齿,身体部位嵌入了黑色的"Lacoste"字样。"法国鳄鱼之父"是曾获世界网球冠军、绰号"鳄鱼先生"的法国网球名将何内·拉科斯特(Rene Lacoste)。

在早期,欧洲血统的"鳄鱼"和亚洲血统的"鳄鱼"各据一方,相安无事。但是,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两条"鳄鱼"对外扩张,特别是法国鳄鱼进军亚洲市场,它们才狭路相逢,意识到对方的存在以及对自己构成的威胁。随即,两条"鳄鱼"官司不断。

两条"鳄鱼"的第一场官司,1969年在日本开打。新加坡鳄鱼告法国鳄鱼商标侵权,法国鳄鱼认为"两种商标存在显著差异"并借此获胜。1980年,新加坡鳄鱼就法国鳄鱼使用鳄鱼图标一事,向法国鳄鱼在新加坡的经销商签发了律师函。

长期的争斗,让两条"鳄鱼"感到疲惫,它们逐渐意识到:既然双方长相相去甚远(各地法庭也一致认同这种区别),再斗下去只能是浪费资源、两败俱伤,何不互相承认、和平共处?1983年,两条"鳄鱼"握手言和,签署了共存协议:彼此认可商标;结束所有法律争端,并协议合力打击其他商标侵权者;该协议覆盖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台湾5个市场;并注明仍然适用于其他的两家公司将会共存发展的国家和地区。1985年,共存协议扩展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韩国。

"蜜月"为何如此短暂

然而,"蜜月"并没有维持多久,随着两条"鳄鱼"抢滩潜力巨大的中国大陆市场,本来就心存芥蒂的双方又动起了干戈。

也许是吸取了过去在多个亚洲市场因为慢半拍而被动的教训,或者是因为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实在太诱人,早在1980年,法国鳄鱼就捷足先登,抢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鳄鱼商标。而新加坡鳄鱼直到1993年,才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此,法国鳄鱼立即表示异议。法国鳄鱼在北京、上海先后4次起诉新加坡鳄鱼对其商标的侵权,导致新加坡鳄鱼的商标注册经历了12年的漫长之旅,直到2005年6月底才最终通过国家商标局及商标复核、裁决机构的认可,完成了注册。期间,法国鳄鱼一直宣称,由于新加坡鳄鱼未在中国内地注册鳄鱼商标,它在中国内地市场销售带有鳄鱼标识的产品,侵犯了法国鳄鱼在中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

1995年,法国鳄鱼将新加坡鳄鱼的图案在中国申请注册为化妆品的商标。显然,这给新加坡鳄鱼一个有力的反击机会。2002年,新加坡鳄鱼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法国鳄鱼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和赔偿1美元。2004年3月,上海二中院一审支持了新加坡鳄鱼的诉讼请求。

真正的敌人是对方还是冒牌"鳄鱼"

法国鳄鱼创始人何内·拉科斯特的孙子、负责全球公关的菲利普·拉科斯特(Philippe Lacoste)曾在沪向媒体透露,法国鳄鱼当年之所以用新加坡鳄鱼的图案申请化妆品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防御目的,并不准备付诸使用。
洪文展告诉记者,1983年,双方签署共存协议时,法国鳄鱼刻意隐瞒了1980年已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事实,所以共存协议未将中国大陆市场纳入。1985年,当法国鳄鱼进入印度市场时,早在1952年就在印度注册的新加坡鳄鱼出具"同意函",帮助法国鳄鱼顺利在印度注册。过去,当法国鳄鱼进入新加坡鳄鱼的传统势力范围时,新加坡鳄鱼基本采取相容共存的姿态。但是,当新加坡鳄鱼进入中国市场时,法国鳄鱼却百般干扰,其用意昭然若揭,就是想垄断中国市场,把新加坡鳄鱼排挤出去。

对法国鳄鱼的做法,洪文展表示不解:两条"鳄鱼"在只有500万人口的新加坡尚且能够共存,为什么在13亿人口的中国市场不能相容?

据了解,尽管法国鳄鱼早在1980年就抢先在中国内地注册商标,但直到1995年,才在上海开出首家专卖店,并在浦东建立了工厂,目前在全国的专卖店达数百家。虽然新加坡鳄鱼在商标注册上受到法国鳄鱼的干预,经历了12年的艰难之旅,但在市场拓展上却一路高歌猛进。1993年登陆中国市场后,新加坡鳄鱼迅速建立了1500多家覆盖全国的门店,并在沈阳、苏州等地建立了工厂。12年来,新加坡鳄鱼服饰及其他授权产品的销售额累计达60亿元人民币。在新加坡鳄鱼的全球销售额中,中国大陆市场占了30%的份额。最近,新加坡鳄鱼又投资1.2亿元人民币,在上海兴建全球总部大楼,计划于2006年将全球战略中心移师上海。

业内专家指出,事实上,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不仅"长相有别",而且市场定位也大不相同,新加坡鳄鱼以中高档的商务休闲服饰为主,而法国鳄鱼以高档的运动休闲服饰为主。如今,两条"鳄鱼"在中国都获得了商标注册,都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和法律的保护。中国市场如此之大,双方不愁找不到发展空间。也许,两条"鳄鱼"的敌人不是对方,而且眼下充斥市场的冒牌"鳄鱼"。

启示:既要善于竞争,又要懂得"竞合"

两条"鳄鱼"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引起了海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虽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但是在谈到这起纠纷的意义时,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陶鑫良和法国鳄鱼的代理律师黄晖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认为这是两个外国驰名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出现的法律冲突,法院的最终判决将会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有效的实践帮助。

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分析,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许多外国企业"走进来",也有许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涉及知识产权的纷争日益增多。中国企业要想做大做强、长治久安,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创立并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任何仿冒或"搭车"行为,也许能在眼前赚到便宜,但肯定走不远。此外,企业要有一种心胸和眼光,要求生存、求发展、求合作,既要善于竞争,又要懂得"竞合",与其互相打仗、水火不容,不如求同存异、共谋发展。(完)

法国鳄鱼牌

东方鳄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