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是触手的有很多肉:关于监护权的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7 19:55:28
原告:被监护人之女
被告:被监护人妻子
原告之父现年78岁,因患老年痴呆病,经原告2005年12月29日申请,本地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被告因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发生争议,原告即申请本地居委会指定为监护人,本地居委会经研究指定原告为其父的法定监护人.原告接此通知后,又得知本地居委会也给被告出具有指定其监护人的证明.为此,原告即向本地居委会反映,经本地居委会调查研究,为原告出具为其父指定监护人证明有效之说明.
被监护人与原告之间有着利害关系.请问,这个诉状中被监护人应列入第三人吗?

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能做第三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