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人鱼vs蟒蛇:孩子过继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4 12:49:36
我们夫妻具有国外公民身份,年龄40岁,未育过.想过继我姐的孩子,孩子年龄17岁.请问:加拿大政府能否同意.中国允许吗?谢谢!

双方应到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理论上其
弟弟和弟媳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应查找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