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与鳄鱼视频:求助:关于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6:39:19
1。我是一个医生,2004年9月起在崇明中心医院工作,目前医院要签所谓的(合同补充说明),上面说签约5年,04——06我前面工作的两年不算再内《因为目前才拿到医师执照》,违约金2万签约5年。。(然而毕业前的就业协议上说签五年从一工作算起违约金5000)现在签所谓的(合同补充说明)上竟把我前面工作的两年不算再内。人事科说我不签的话就让我的工资立刻回到试用期(也就是说只有860,而且没有奖金了)。根本没有协商的机会,要么签,要么降工资!!
2。我们工作至今未签合同,今天医院说可以补签(她说是忘记签了),人事科长拿出的合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3〕二○○三年一月十日 》上一样的合同书,其中有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这一条不是说“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吗?不是说考研之后可以不付违跃金??????
但医院的合同补充条例上又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因素辞职,愿赔医院2万元”人事科长说“个人因素”包括考研,这不是与合同主体矛盾吗???
请问:合同与合同补充条例矛盾,以哪个为法律依据????

2。人事科说我不签“合同补充条例”的话就让我的工资立刻回到试用期(也就是说下个月起每月只有860,相当于不聘我为初级医师,和临时工地位一样)。这是否合法?????

能不能让我看看两个合同的原件,因为你表述得不是很清楚.

个人观点:
1.不管你们医院怎么规定,都要以国家和地方法规为依据,考研之后可以不付违跃金是肯定的,医院不能以此作为你违约的依据
2.不签就回到临时工待遇,这如果与先前签定的合同相违背,那就是非法的,合同补充是医院强加给你的,这从根本上就是违背法律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自由平等意志下签定的,所以法律只承认你先前的合同,打官司时你也是有依据的

我认为怎么处理这件事情要看你的个人因素了,在现在这个社会,这种事情是很多的,现在找个工作也不容易,法律只是一种途径,不到万不得已我劝你不要走这条路,除非你只争这一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