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能买到白色球蟒:店铺转让带来的麻烦,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9:44:38
甲方是要转让我店铺的人
乙方是我,要接店铺的人
丙方是商场的管理处

现在我要租用一个店铺,但丙方说你们甲乙双方搞定就行了。而注册到丙方的名字都是甲方,还有1万元的押金。

我是想把丙方处所有甲方的名字改为我的名字,因为这样我也放心,免得甲方去贷款之类等等。而丙方又很不负责任不想出现因为还有大事要忙。

现在甲方看出我的担心告诉我甲方和丙方的合同放在我手里,押金收据放在甲方手里,这样甲方只有收据不能去贷款也不能去抵押店铺,也不能去兑换押金,因为退回押金要合同与收据同时在手。

可是我现在还是有点点担心,就连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担心什么了。大家帮忙想想这其中还会有什么诡异吗?只是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就会有效吗?丙方需要介入吗?如果丙方不肯出现我找个公证处可以吗?

丙方作为店铺的经营者(它拥有经营权),是绝对不可以不出现的。除非它开出盖有公章的“委托代理书”。
如果甲方能拿出丙方的“委托代理书”,那丙方可以不出面,你和甲方可以达成协议,协议达成后,至少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既然你和甲方一个有意要转,一个有意接收,可以一起去找丙方或其负责人,提出你们的转让要求。对方若执意不肯受理,我觉得这也已不符合生意人的一个正常逻辑。以我的观点,谨慎起见,这样的店铺,不要也罢。
丙方不出现,公证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这正如房东还不知情况,我们却私下商议着已把它的房子卖了。
丙不出来就只能是上面说的一条:指定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代理书”。

我觉得有问题,如果是要转店的话,执照应该换为自己的名字。
我看过一期法制节目,讲的是两个好朋友,因为转店时注册手续没办清,后来店子出了事,前面的说不是自己的责任,但是法律却不是这样解决的,你的虽然和这个相反,但也不是说就没有问题,现在做生意最好是都弄的一清二楚。

丙方又很不负责任不想出现因为还有大事要忙。

我觉得这是托词!

如果在丙方没有同意的前提下不要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