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里斯科尔发型:关于身体伤害的赔偿纠纷,知道的回答下,谢谢。高分悬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30 00:47:23
2004年5月份,凌晨2点多有多人来网吧打架,三人被打伤。一人是打架事情发生的一方,网吧老板劝架被砍伤,另一人(C)被误伤。
现在关键是被误伤的人。因为打架的人没有抓到,C的父母来网吧要求赔偿。
关于C需要说明的几点:
1:C的父母说他没满18岁。
2:C当天没有出示身份证所以没有让上网。不知道什么时候他跑进来在桌子上睡觉,打架的事发生了,他被惊醒所有被误伤。
3:事情过去有2年了。
现在他要求赔偿能满足他要求吗?法院会受理吗?

说有具体点,谢谢了。
由于事发突然,前后不到2分钟。事后及时报警。
最好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网吧没有让他上网,他自己偷跑进来如有证据可减轻责任,
还有,网吧已经尽了力所能及的安全义务——劝架,但是否报警了呢,如果网吧及时报警并及时制止打架,可免责,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应让其进入网吧,虽是他偷跑进来,你们对他的进入网吧有疏于管理的过失。
综合实际情况,即使法院判你负有责任也是很少一部分,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没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他已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补充法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在你的场所受伤,你是责任的首要承担者,无可推脱!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C已经丧生了胜诉权。侵权人可以不予以赔偿。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不赔偿,身体损害赔偿从知道被损害之日起1年内有胜诉权.你可以以对方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受理为由抗辩对方的起诉.所以你不用担心.
即使这个案子进入诉讼中,你也不用担心,因为C并非你的顾客,而且网吧属于公共营业场所,只要你提醒了未成年人不可进入,并没有让C上网,那你对C的人身安全没有保护义务.所以不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