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重现贝多芬有感: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或者准则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0:27:21
我考英语专业八级的时候,
一名监考老师检查我的证件的时候,
硬说我的代考生,
还说照片上不是我本人,
他说他认识 我(***),
但是你不是***,
我晕倒!
那个时候已经考到中途了,
他就不停的骚扰我,
多次跑我位置上说怀疑我是代考生,
我气得后面的改错和阅读题做的一点心情的没有,
结果原本可以过的,
只考了55分,
大家说有没有相关法规告那个老师,
或想学院报告后能让学院采取什么弥补措施吗?
我当时把身份证、学生证还有什么借书证都给他看了,
看怀疑我不上本人,
前后找我问话6次,
太欺负人拉

根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