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玛瑙手链佩戴的忌讳:什么叫精神损失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5 05:46:40
在各种广泛 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经常有关于精神损失费的索陪要求,,那么,,究竟什么叫精神损失费

一、精神损失赔偿概述
  精
  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1989年版,第6页。)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
  即
  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受害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从根源上讲,该刻度是人格权利的救济内容,即侵犯人格权的一种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化,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概念是建立在现代心身医学的基础上的,作为社会的人,他的需要不仅仅停留在物质需要的满足上,而且需要心理与生理的满足,所以完整的侵权行为法不仅要对财产权的侵害进行救济,而且要对人格权的损害进行救济。财产损害制度是消极的,因为它的, 例如:1.精神损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损害的无形性
  2.精神损害赔偿本是人格权制度内容之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上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并不仅限于人格权利,其它权利(如身份权、财产权)也可能受到精神损害,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脱离人格权救济方式这一局限而成为独立的制度;3.法官的作用在这一领域显得十分活跃,可以说,法官造法起到了弥补立法及超越立法的作用,各国经过审判实践积累经验使无形的精神损害客观化,赔偿客体物化,赔偿额技术化,从而使该制度有了自己确定的内涵。
  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在现代物质文明社会财产损害及其赔偿,向为各国法制之重心,至于精神损害则是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及个人人格自觉,逐渐受到重视的。
  是消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积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永远指向未来。例如:
  .精神损害赔偿本是人格权制度内容之一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上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并不仅限于人格权利
  其它权利(如身份权、财产权)也可能受到精神损害。
  损害赔偿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在现代物质文明社会财产损害及其赔偿,向为各国法制之重心,至于精神损害则是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及个人人格自觉,逐渐受到重视的。
  从根源上讲,该刻度是人格权利的救济内容,即侵犯人格权的一种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化,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概念是建立在现代心身医学的基础上的,作为社会的人,他的需要不仅仅停留在物质需要的满足上,而且需要心理与生理的满足,所以完整的侵权行为法不仅要对财产权的侵害进行救济,而且要对人格权的损害进行救济。
  财产损害制度是消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积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永远指向未来。应当说,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而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其原因并不仅限于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得到极大的重视,还在于诸多原因的合力作用使然,例如:1.精神损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损害的无形性;2.精神损害赔偿本是人格权制度内容之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上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并不仅限于人格权利,其它权利(如身份权、财产权)也可能受到精神损害。

法院一般只受理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应当受理的。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是参照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条款来处理。
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情况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也就是说,在你的案件中,A是否听觉丧失是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如果他没有具体的人身损害,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他的请求。
如果A确实受到了伤害,要求你弟弟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的话,在此案中,由于双方均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你弟弟只需承担一部分责任。当然,A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就必须由他提供之间。他听觉并未丧失,也就不存在人身伤害,你弟弟自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