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丝玉老料什么意思呀:请教律师:病人在住院期间手机被外来人员盗窃掉,医院有责任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8:16:50
今天下午,在医院规定的非探视时间段内,开完刀仅几天的女性病人在妇产科医院病房午睡时,手机被外来男性人员盗窃掉(通过医院的摄像记录判断小偷为男性),请问医院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吗?
医院保卫科长说医院属于公共场所,东西被盗,医院没有责任
医院认为院方没有责任的根据是:入院时的病人须知上写明: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遗失物品,责任自负.但是我现在认为:同时须知上也写明病房的探视时间为:下午3点半到晚上8点,而2男小偷是下午2点40分进入病房行窃的.

患者与医院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医院有已无保障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在非探视时间,外来人员进入病区医院有过错,因此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回答者: 北京的刘律师 - 同进士出身 七级 6-3 2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医院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虽然医院为公共场所,但是既然规定了非探视时间段,在非探视时间段内,医院就有义务阻止外来人员进入病房,医院没有履行好该义务,致使患者手机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患者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严,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患者与医院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医院有已无保障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在非探视时间,外来人员进入病区医院有过错,因此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