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王专卖店:如何看待秦代的法律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2 23:11:00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秦,在战国初期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诸侯国,但它在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变法彻底,后来居上,一跃而为战国七雄之首,终于席卷宇内,一统天下。秦为了实现全国统一,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
  秦代的立法分两个时期:一是统一六国之前,一是统一六国之后。前一个时期是作为与六国相并立的一个诸侯国的立法,在历史分期上属于战国时期;后一个时期是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立法。前一个时期的立法在统一的秦王朝仍然有效,所以把这些立法也列入秦朝的法制之中,后一个时期的立法是前一个时期立法的继续。
  秦统治者奉行法家思想,主张各项事业“皆有法式”,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法律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下面主要论述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商鞅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6篇刑律,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奖耕战,禁私斗,鼓励告奸,相牧司连坐,等等。“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秦始皇统一中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秦代法律规范的形式 过去由于资料缺乏,人们对秦代法规的内容知道得很少。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见睡虎地秦简)提供了大量关于秦代法规的资料。资料说明,秦除了制定6篇刑律之外,还颁行了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①律。见于秦简的有:田律、厩苑律(见厩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赍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敫表律、捕盗律、戍律;见于史籍的有挟书律。②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③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④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⑤例。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统治者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秦律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有:①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秦律的罪名近 200种。刑罚分为死、肉刑、徒、笞、髡刑、耐刑、迁刑、赀刑、赎刑、废刑、谇刑等。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死刑有夷三族、灭宗、阬、车裂、体解、磔、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烹、定杀、赐死等;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年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②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于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③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带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秦代的法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一方面把秦国的法律推向全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诸如:改帝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诏令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分天下为36郡,郡置守、尉、监;统一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黔首自实田;禁《诗》、《书》等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就这样,秦始皇以法律手段把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推向极端。秦始皇统治后期,乐以刑杀为威,致使“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秦二世即位后,“更为法律”,大肆诛杀诸公子及大臣,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使秦法遭到严重破坏,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溃。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秦,在战国初期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诸侯国,但它在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变法彻底,后来居上,一跃而为战国七雄之首,终于席卷宇内,一统天下。秦为了实现全国统一,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
  秦代的立法分两个时期:一是统一六国之前,一是统一六国之后。前一个时期是作为与六国相并立的一个诸侯国的立法,在历史分期上属于战国时期;后一个时期是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立法。前一个时期的立法在统一的秦王朝仍然有效,所以把这些立法也列入秦朝的法制之中,后一个时期的立法是前一个时期立法的继续。
  秦统治者奉行法家思想,主张各项事业“皆有法式”,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法律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下面主要论述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
  一、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历史背景。
  从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是封建社会的开端。封建的生产关系开始冲破奴隶制的束缚,逐步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政治制度的建设相适应,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与奴隶制的“礼治”相反,新兴地主阶级主张“缘法而治”、“垂法而治”,在整个变法过程中,始终把制定法律当作重要任务。
  这其中,秦国所进行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商鞅入秦前,秦国地处西北僻壤,即古雍州之地(今陕西、甘肃一带),与西戎接壤,经济上、政治上都比较落后,甚至没有资格参加中原各国的会盟。《史记》记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国内,奴隶主贵族把持国政,由庶长们决定国君的废立,而且废立频繁,致使国家动乱,国势贫弱。秦孝公即位后,于公元前361年发布求贤令,商鞅入秦,以其才学赢得孝公的信任,任用商鞅主持变法。商鞅把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改革结合起来,他深信欲王天下必先强其国,而要强国必先富国,富国的关键是农业生产。“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转引自《中国简明法制史》)。他把变法治秦的重点放在富国强兵上,放在农战上,以“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为基本纲领,在二十多年时间里,先后进行两次变法,比其他诸侯国更彻底地铲除了奴隶主贵族势力,改革了落后的社会制度,更有效地调动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农民勤耕敢战的积极性,使秦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财力物力日益充足,从而在军事上也赢得了优势。
  这时期,反映时代要求的法家在变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法治理论,成为战国时期封建立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思想。商鞅的法治主张及其所建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对秦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秦始皇执政以后,坚持以法治国,推崇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法家的思想,主要是商鞅、韩非的学说是秦的“国家哲学”,不论是在秦统一中国的过程中,还是在秦统一全国之后,都是其法制的指导思想。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依照法家学说,对秦国的法律加以系统整理,初步形成体系,使国家、地方和百姓“皆有法式”,这其中经济方面的法律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二、秦代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商鞅携《法经》入秦变法,但《法经》只有六篇,基本上是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秦国的改革不仅需要刑事法律去保障,而且也需要经济、行政等法律。商鞅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及改革的需要,对其加以改造,扩充新的内容。一是改法为律;二是制定新的法律。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来看,秦的法律内容已大大超出了《法经》的范围,而且在性质上同《法经》有很大差异。现存秦在战国时期制定的法律文件绝大多数是这类法规,如:《田律》、《仓律》、《传食律》、《金布律》、《工律》、《置吏律》、《效律》等。
  此后的几代君主继承了商鞅开创的法治传统,除沿用商鞅所制定的法律、法令外,根据实践的需要制定和修改了一些单行的法规,如秦昭襄王时期曾“更修为田律”(《青川秦墓本牍》转引自《中国法制史稿》)。
  秦始皇执政,特别是秦统一中国后,秦王朝的立法活动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秦始皇除对商鞅以来秦国所立之法进行筛选、整理、修改、充实外,又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法律体系,凡事“皆有法式”,莫不“建立法度”。
  秦代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据现有史料记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诏。就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自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制诏在秦朝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是秦朝法律的主体。
  3、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4、课。是关于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的法规。
  5、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6、廷行事。即法庭成例。
  秦国家为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投入统一战争,自商鞅变法起就着手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工人程》;关于财物管理的《赍律》;关于财政制度的《金布律》;关于管理关卡和市场的税收等事务的《关市律》;关于牛羊畜养考核的《牛羊课》等。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三、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内容。
  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其主要内容有:
  (一)保护封建国家和个人的财产权。
  商鞅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把封建私有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商君书•定分》转引自《中华法苑四千年》)很明显地把法和财产关系直接联系在一起,主张用法来确认私有财产权。
  在统一中国之前,秦的土地基本上是国有的,同时,对有军功的人赏赐田宅,从而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秦统一中国后,“使黔首自实田”,确认了土地的私有制。为了保护土地私有制,秦代颁布了大量的有关法律,并要求吏民知晓。为保护国家、地主、农民对各自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秦律对有关的侵权行为给予制裁。《法律答问》:“‘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意思是:对私自移动田界标志的“盗徙封”行为,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髯,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然允许用钱赎罪,故称“赎耐”。这是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例证。
  此外,《秦律•秦律杂抄》中的“采山重殿”等条文,明确规定了漆园、矿山所有权也归国家,山林、水泽及其产物,未经国家许可,不得任意采伐、捕捉,攫为己有。
  侵犯国家或个人其它财产的行为也是秦律所严禁的。秦律设置了一系列盗窃财产的罪名。依据盗窃的主体的不同,分别有“害盗”、“公士盗”、“士伍盗”、“臣妾盗”、“奴盗主”等条款;依据盗窃的财物的不同种类,分别设立了“盗牛”、“盗主牛”、“盗采人桑叶”、“盗钱”、“盗布”、“盗马”、“盗羊”、“盗祭具”、“盗徙封”等条款;依据盗窃的不同时间,分别设立了白日盗、夜盗即“削(宵)盗”等条款,罪名相当齐全。秦律对于盗窃罪处罚很重,如秦律规定:“盗一百一十钱”要“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要“黥为城旦”;盗牛、盗马、盗羊等都是严重犯罪,甚至盗采桑叶,赃虽不值一钱,也要罚服徭役30天。
  (二)调整经济关系,推行重农政策,兼顾林、牧、渔、手工业及商业的发展。
  重农政策是秦的基本国策。商鞅颁布《僇力本业令》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粮食、布帛的丰产者,按规定免除其徭役;对从事工商业又因懒惰而贫困者,则没入官府为奴。秦律几乎对农业生产的每个环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仓律》规定:每年庄稼成熟收获之后要分门别类记帐、入库,并上报内史,对进仓后的保管也作出了细密的规定。同时,《仓律》中专设种子条,规定了种子保管办法和每亩田下种数量:“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秦简•秦律十八种》转引自《中国法制史》)。庄稼长出之后,地方官吏应随时关心作物的生长、水旱、灾害等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庄稼成熟了,国家收取多少地租也有具体规定。农闲时,法律又规定怎样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了保证有足够的人力从事农业生产,《司空律》还规定,对以劳役抵偿赎金或债务的人,在种庄稼和“治苗”时要给他们20天的时间,而且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居作,不能有两人同时居作。(《秦简•秦律十八种》转引自《中国法制史》)
  秦国家对林、牧、渔业也给予重视。《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即春季禁止砍伐山林、壅塞水流,不到夏季不得捉取幼兽、幼鸟等。上述规定,对于保持生态平衡,保护农林水利及鸟兽繁殖都有积极作用。秦朝大力发展畜牧业,尤其是耕牛。《厩苑律》规定,国家定期举行多种形式的耕牛评比,奖优罚劣。还规定,有十头牛以上的单位,如果一年内死掉1/3,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和令、丞都有罪。同时,《牛羊课》规定,如果养十头成年母牛有六头未生小牛,或者养十只成年母羊有四只未生小羊,啬夫、佐要受罚一盾的处罚。
  手工业在秦经济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秦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以加强手工业的管理。秦的手工业大部分是官营,在官营手工业中,从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到劳动力的调配、劳动定额及工匠的培训等都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依据。如《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这是要求同一产品应有相同规格。《工人程》规定:工人在冬天作工可以放宽要求,三天干出夏季两天干的活就算达到标准。《均工律》规定:刚为工的人在第一年中完成一般工人生产定额的一半就可以了。这是关于劳动定额的规定。
  秦朝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业自商鞅变法起一直被视为“末”作。但商鞅也认为:“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意思是商业有流通货物的作用,同农民开辟土地从事农耕以及官吏治理人民一样,都是不可缺少的社会职能。秦为了有效管理商业,制定了《金布律》等相应的法律。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极力限制非法的商业活动。如禁止农民售酒;禁止非商业单位经商;统一商品价格,要求明码实价;统一度量衡器的误差限度;重要商品专营等。如《金布律》规定:“有买及买(卖)也,各婴其贾(价)”。即出售的商品应当分别系上标签标明价格。同时规定,市肆中的商贾对钱和布两种货币应同样对待,不得“择行钱市”;非秦人来秦贸易者,必先持证到官府办理登记,未登记而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强迫农民纳赋税、出徭役。
  赋税是秦国家财富的重要来源,徭役是秦国家劳动力的重要来源,秦代严厉惩处逃避赋税和徭役的犯罪。
  秦的赋税分为田租与口赋两种。田租是按田亩数量征收土地税。口赋是按成丁人口征收人头税。《田律》规定:“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槁二石”。即每人按受田之数,不论垦殖与否,每顷地都要向官府按时交纳刍(饲草)三石,槁(禾杆)二石。商鞅变法时颁布《分户令》,使成年男子独立为户,扩大户赋征收范围。秦代赋税繁杂,分别以田、户、敖童、癃等为征收或减免对象。关于赋税方面的犯罪,秦朝设置了匿田、匿户、匿敖童、占癃不审等罪名。如:《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秦简•秦律杂抄》转引自《中华法苑四千年》)。即对隐匿成童(十七岁男子)及申报废疾不确实者,里典、伍老等乡吏要处以赎耐。老百姓隐匿不报者,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并处以流放。
  秦朝的徭役。秦简中的《徭律》、《戍律》等,都是关于征发徭役与兵役的法律。秦律规定,男子17岁至60岁为服徭役期,要到官府登记“傅籍”。如“匿户弗徭使”,要给予严惩。
  (四)颁布《分户令》,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单位,巩固封建经济基础。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公元前359年,商鞅颁行第一次《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二男,指兄弟。要求兄弟必须分家,自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收赋税。当时秦国地处西北边陲,广泛存在着“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社会情况。为了革除戎翟父子兄弟同居的余风,公元前350年,第二次颁行更严厉的《分户令》,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要求父子也必须分户。两次《分户令》的结果是建立以小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单位,造成数量众多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为巩固封建制的经济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五)统一货币、度量衡,颁布车同轨、书同文的法令,促进经济交流。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下令统一货币,以秦币为基础,将货币分为两等:黄金为上币,铜质圆钱为下币,从而在全国统一货币。秦代非常重视货币的管理,制定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财政法规《金布律》以及一系列有关法规。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确定国家掌握铸造货币的权力。《封诊式》记载:甲乙两人捕获私自铸钱的丙丁两人,并将在他们家中查抄到的私铸钱和铸钱模子一并送往官府治罪。说明只有国家才能铸造货币,私人铸造为法律所不容。第二,确定货币规格与比价。在秦朝,通行的货币是钱、布、金3种,因此,秦律对通行货币的标准作出规定。对于流通的不同货币,秦律也确定了兑换比价,按法律规定进行兑换。第三,保证货币流通。《金布律》规定:“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要求官府在收入钱币时,不论好坏;百姓在交易过程中使用钱币时,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第四,注意货币保管。秦在各县设置了专门的金融机构——少内。同时,《金布律》要求县令、县丞亲自参加少内的货币管理。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还颁行统一度量衡的诏书,铸刻在商鞅方升的底部。统一度量衡不仅有利于秦朝各地区的经济交流,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制也有重要意义。
  秦统一后,因各国车辆的宽度不一致,给交通造成很大的不便。秦始皇下令:车辆的宽度统一为六尺,实行“车同轨”。车同轨对于秦国的交通运输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战国时诸侯割据,各国的文字差异很大,文字的混乱严重地妨碍着政令的推行,影响着经济、文化的发展。秦始皇颁布书同文字的法令,命令用统一的“秦篆”作为全国通用的文字。
  统一货币、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字,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对于秦朝各地区的经济交流、发展,文化的传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四、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特征实质分析。
  秦的变法比较彻底,经过改革后的法制虽然还带有某些旧制度的痕迹,但在根本性质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是奴隶主统治者的工具,而是地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封建制的经济基础,镇压奴隶主阶级及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秦代的经济法规已相当系统、周密,日趋科学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以严密的法律体系维护封建私有制生产关系。
  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制度以及国家对大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是秦法制的重要任务。秦王朝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来维护其经济基础和财经制度,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
  (二)维护奴隶制残余。
  秦律在限制奴隶制政治、经济关系的同时,又有利用、保存奴隶制残余的一面。当时战俘、罪犯等仍被作为奴隶的来源。奴隶地位仍然十分低下,仍然可以买卖、赏赐。
  (三)调整经济,内容充实。
  秦代经济法规的制定、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内容的充实和系统性都是空前的,有的也是后世所不及的。诸如农业、手工业、商业、财政等方面的经济法规反映了组织管理生产、调度劳动力、调节商品货币关系、控制市场等经济生活的法律化程度,也是早期封建生产力发展和秦朝经济政策实施的映照。
  (四)轻罪重刑,刑罚繁多残酷。
  秦代推行法家的“法治”,实行“轻罪重刑”,如偷人桑叶赃值不到1钱,要罚徭役30天。设置了数十种刑罚,有的刑罚又有多种执行方法,如死刑便有9种执行方式。同时,大量使用肉刑,增为附加刑,而且常常是几种刑罚合并使用,使本来已很残酷的刑罚更加酷毒。
  (五)体系庞杂,法网严密。
  秦代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皆有法式”,秦律的律条十分繁琐而苛细,法网极为严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如盗不盈1钱、牛瘦1寸、仓库鼠洞、足穿绣鞋之类均入律,并且科之刑罚。
  五、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历史评价及现实意义。
  秦自商鞅变法后,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比较系统、完备,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秦国在100多年的时间里日渐富强,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吞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为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创了新的局面。
  但秦代的经济法规因是在奴隶制的法学体系下发展而来的,仍带有明显的奴隶社会的痕迹,奴隶制的残余在法制中仍有体现。在立法技术上不成熟,如农民种地每亩用种的数量都要在法律中规定。走向文明中伴着专制主义的野蛮。特别是统一后,随着专制君主地位的确立,秦始皇及秦二世把法的触须无限延伸,法律调整的范围过广、过深,完全摒弃礼义,严刑峻罚,人民摇手触禁、动辄犯罪,秦代社会“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使社会难以保持安定,终至亡国。
  秦在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中,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用公开的、划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礼和秘密的刑,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自秦以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从来没有间断,逐渐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华法系。秦的经济法律规范详细、完备,不仅有条文,而且有解释,还有案例,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几乎包括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某些法学理论、原则、和办法已相当稳定和成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有的至今仍值得肯定。秦的经济法律规范反映了我国古代文明所达到的高度,是中华民族灿烂绚丽的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但秦的经济法律规范也给后世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秦的“重本抑末”的思想,一直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立法、司法过程之中,重农业,轻商业及其它“末业”,造成中国古代经济的畸形发展。
  以史为鉴,我们要完善法律,革除弊病,既要运用法律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又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切莫过多、过细地干涉经济行为,以更好地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那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
或许我们看那是残酷无道的!
但不可忽视正是它推动了历史的前进!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秦,在战国初期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诸侯国,但它在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变法彻底,后来居上,一跃而为战国七雄之首,终于席卷宇内,一统天下。秦为了实现全国统一,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
  秦代的立法分两个时期:一是统一六国之前,一是统一六国之后。前一个时期是作为与六国相并立的一个诸侯国的立法,在历史分期上属于战国时期;后一个时期是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立法。前一个时期的立法在统一的秦王朝仍然有效,所以把这些立法也列入秦朝的法制之中,后一个时期的立法是前一个时期立法的继续。
  秦统治者奉行法家思想,主张各项事业“皆有法式”,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法律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下面主要论述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
  一、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历史背景。
  从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是封建社会的开端。封建的生产关系开始冲破奴隶制的束缚,逐步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政治制度的建设相适应,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与奴隶制的“礼治”相反,新兴地主阶级主张“缘法而治”、“垂法而治”,在整个变法过程中,始终把制定法律当作重要任务。
  这其中,秦国所进行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商鞅入秦前,秦国地处西北僻壤,即古雍州之地(今陕西、甘肃一带),与西戎接壤,经济上、政治上都比较落后,甚至没有资格参加中原各国的会盟。《史记》记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国内,奴隶主贵族把持国政,由庶长们决定国君的废立,而且废立频繁,致使国家动乱,国势贫弱。秦孝公即位后,于公元前361年发布求贤令,商鞅入秦,以其才学赢得孝公的信任,任用商鞅主持变法。商鞅把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改革结合起来,他深信欲王天下必先强其国,而要强国必先富国,富国的关键是农业生产。“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转引自《中国简明法制史》)。他把变法治秦的重点放在富国强兵上,放在农战上,以“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为基本纲领,在二十多年时间里,先后进行两次变法,比其他诸侯国更彻底地铲除了奴隶主贵族势力,改革了落后的社会制度,更有效地调动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农民勤耕敢战的积极性,使秦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财力物力日益充足,从而在军事上也赢得了优势。
  这时期,反映时代要求的法家在变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法治理论,成为战国时期封建立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思想。商鞅的法治主张及其所建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对秦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秦始皇执政以后,坚持以法治国,推崇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法家的思想,主要是商鞅、韩非的学说是秦的“国家哲学”,不论是在秦统一中国的过程中,还是在秦统一全国之后,都是其法制的指导思想。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依照法家学说,对秦国的法律加以系统整理,初步形成体系,使国家、地方和百姓“皆有法式”,这其中经济方面的法律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二、秦代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商鞅携《法经》入秦变法,但《法经》只有六篇,基本上是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秦国的改革不仅需要刑事法律去保障,而且也需要经济、行政等法律。商鞅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及改革的需要,对其加以改造,扩充新的内容。一是改法为律;二是制定新的法律。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来看,秦的法律内容已大大超出了《法经》的范围,而且在性质上同《法经》有很大差异。现存秦在战国时期制定的法律文件绝大多数是这类法规,如:《田律》、《仓律》、《传食律》、《金布律》、《工律》、《置吏律》、《效律》等。
  此后的几代君主继承了商鞅开创的法治传统,除沿用商鞅所制定的法律、法令外,根据实践的需要制定和修改了一些单行的法规,如秦昭襄王时期曾“更修为田律”(《青川秦墓本牍》转引自《中国法制史稿》)。
  秦始皇执政,特别是秦统一中国后,秦王朝的立法活动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秦始皇除对商鞅以来秦国所立之法进行筛选、整理、修改、充实外,又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法律体系,凡事“皆有法式”,莫不“建立法度”。
  秦代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据现有史料记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诏。就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自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制诏在秦朝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是秦朝法律的主体。
  3、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4、课。是关于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的法规。
  5、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6、廷行事。即法庭成例。
  秦国家为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投入统一战争,自商鞅变法起就着手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工人程》;关于财物管理的《赍律》;关于财政制度的《金布律》;关于管理关卡和市场的税收等事务的《关市律》;关于牛羊畜养考核的《牛羊课》等。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三、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内容。
  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其主要内容有:
  (一)保护封建国家和个人的财产权。
  商鞅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把封建私有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商君书•定分》转引自《中华法苑四千年》)很明显地把法和财产关系直接联系在一起,主张用法来确认私有财产权。
  在统一中国之前,秦的土地基本上是国有的,同时,对有军功的人赏赐田宅,从而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秦统一中国后,“使黔首自实田”,确认了土地的私有制。为了保护土地私有制,秦代颁布了大量的有关法律,并要求吏民知晓。为保护国家、地主、农民对各自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秦律对有关的侵权行为给予制裁。《法律答问》:“‘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意思是:对私自移动田界标志的“盗徙封”行为,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髯,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然允许用钱赎罪,故称“赎耐”。这是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例证。
  此外,《秦律•秦律杂抄》中的“采山重殿”等条文,明确规定了漆园、矿山所有权也归国家,山林、水泽及其产物,未经国家许可,不得任意采伐、捕捉,攫为己有。
  侵犯国家或个人其它财产的行为也是秦律所严禁的。秦律设置了一系列盗窃财产的罪名。依据盗窃的主体的不同,分别有“害盗”、“公士盗”、“士伍盗”、“臣妾盗”、“奴盗主”等条款;依据盗窃的财物的不同种类,分别设立了“盗牛”、“盗主牛”、“盗采人桑叶”、“盗钱”、“盗布”、“盗马”、“盗羊”、“盗祭具”、“盗徙封”等条款;依据盗窃的不同时间,分别设立了白日盗、夜盗即“削(宵)盗”等条款,罪名相当齐全。秦律对于盗窃罪处罚很重,如秦律规定:“盗一百一十钱”要“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要“黥为城旦”;盗牛、盗马、盗羊等都是严重犯罪,甚至盗采桑叶,赃虽不值一钱,也要罚服徭役30天。
  (二)调整经济关系,推行重农政策,兼顾林、牧、渔、手工业及商业的发展。
  重农政策是秦的基本国策。商鞅颁布《僇力本业令》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粮食、布帛的丰产者,按规定免除其徭役;对从事工商业又因懒惰而贫困者,则没入官府为奴。秦律几乎对农业生产的每个环节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仓律》规定:每年庄稼成熟收获之后要分门别类记帐、入库,并上报内史,对进仓后的保管也作出了细密的规定。同时,《仓律》中专设种子条,规定了种子保管办法和每亩田下种数量:“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秦简•秦律十八种》转引自《中国法制史》)。庄稼长出之后,地方官吏应随时关心作物的生长、水旱、灾害等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庄稼成熟了,国家收取多少地租也有具体规定。农闲时,法律又规定怎样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了保证有足够的人力从事农业生产,《司空律》还规定,对以劳役抵偿赎金或债务的人,在种庄稼和“治苗”时要给他们20天的时间,而且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居作,不能有两人同时居作。(《秦简•秦律十八种》转引自《中国法制史》)
  秦国家对林、牧、渔业也给予重视。《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即春季禁止砍伐山林、壅塞水流,不到夏季不得捉取幼兽、幼鸟等。上述规定,对于保持生态平衡,保护农林水利及鸟兽繁殖都有积极作用。秦朝大力发展畜牧业,尤其是耕牛。《厩苑律》规定,国家定期举行多种形式的耕牛评比,奖优罚劣。还规定,有十头牛以上的单位,如果一年内死掉1/3,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和令、丞都有罪。同时,《牛羊课》规定,如果养十头成年母牛有六头未生小牛,或者养十只成年母羊有四只未生小羊,啬夫、佐要受罚一盾的处罚。
  手工业在秦经济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秦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以加强手工业的管理。秦的手工业大部分是官营,在官营手工业中,从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到劳动力的调配、劳动定额及工匠的培训等都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依据。如《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这是要求同一产品应有相同规格。《工人程》规定:工人在冬天作工可以放宽要求,三天干出夏季两天干的活就算达到标准。《均工律》规定:刚为工的人在第一年中完成一般工人生产定额的一半就可以了。这是关于劳动定额的规定。
  秦朝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业自商鞅变法起一直被视为“末”作。但商鞅也认为:“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意思是商业有流通货物的作用,同农民开辟土地从事农耕以及官吏治理人民一样,都是不可缺少的社会职能。秦为了有效管理商业,制定了《金布律》等相应的法律。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极力限制非法的商业活动。如禁止农民售酒;禁止非商业单位经商;统一商品价格,要求明码实价;统一度量衡器的误差限度;重要商品专营等。如《金布律》规定:“有买及买(卖)也,各婴其贾(价)”。即出售的商品应当分别系上标签标明价格。同时规定,市肆中的商贾对钱和布两种货币应同样对待,不得“择行钱市”;非秦人来秦贸易者,必先持证到官府办理登记,未登记而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强迫农民纳赋税、出徭役。
  赋税是秦国家财富的重要来源,徭役是秦国家劳动力的重要来源,秦代严厉惩处逃避赋税和徭役的犯罪。
  秦的赋税分为田租与口赋两种。田租是按田亩数量征收土地税。口赋是按成丁人口征收人头税。《田律》规定:“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槁二石”。即每人按受田之数,不论垦殖与否,每顷地都要向官府按时交纳刍(饲草)三石,槁(禾杆)二石。商鞅变法时颁布《分户令》,使成年男子独立为户,扩大户赋征收范围。秦代赋税繁杂,分别以田、户、敖童、癃等为征收或减免对象。关于赋税方面的犯罪,秦朝设置了匿田、匿户、匿敖童、占癃不审等罪名。如:《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秦简•秦律杂抄》转引自《中华法苑四千年》)。即对隐匿成童(十七岁男子)及申报废疾不确实者,里典、伍老等乡吏要处以赎耐。老百姓隐匿不报者,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并处以流放。
  秦朝的徭役。秦简中的《徭律》、《戍律》等,都是关于征发徭役与兵役的法律。秦律规定,男子17岁至60岁为服徭役期,要到官府登记“傅籍”。如“匿户弗徭使”,要给予严惩。
  (四)颁布《分户令》,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单位,巩固封建经济基础。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公元前359年,商鞅颁行第一次《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二男,指兄弟。要求兄弟必须分家,自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收赋税。当时秦国地处西北边陲,广泛存在着“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社会情况。为了革除戎翟父子兄弟同居的余风,公元前350年,第二次颁行更严厉的《分户令》,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要求父子也必须分户。两次《分户令》的结果是建立以小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单位,造成数量众多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为巩固封建制的经济基础起了重要的作用。
  (五)统一货币、度量衡,颁布车同轨、书同文的法令,促进经济交流。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下令统一货币,以秦币为基础,将货币分为两等:黄金为上币,铜质圆钱为下币,从而在全国统一货币。秦代非常重视货币的管理,制定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财政法规《金布律》以及一系列有关法规。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确定国家掌握铸造货币的权力。《封诊式》记载:甲乙两人捕获私自铸钱的丙丁两人,并将在他们家中查抄到的私铸钱和铸钱模子一并送往官府治罪。说明只有国家才能铸造货币,私人铸造为法律所不容。第二,确定货币规格与比价。在秦朝,通行的货币是钱、布、金3种,因此,秦律对通行货币的标准作出规定。对于流通的不同货币,秦律也确定了兑换比价,按法律规定进行兑换。第三,保证货币流通。《金布律》规定:“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要求官府在收入钱币时,不论好坏;百姓在交易过程中使用钱币时,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第四,注意货币保管。秦在各县设置了专门的金融机构——少内。同时,《金布律》要求县令、县丞亲自参加少内的货币管理。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还颁行统一度量衡的诏书,铸刻在商鞅方升的底部。统一度量衡不仅有利于秦朝各地区的经济交流,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制也有重要意义。
  秦统一后,因各国车辆的宽度不一致,给交通造成很大的不便。秦始皇下令:车辆的宽度统一为六尺,实行“车同轨”。车同轨对于秦国的交通运输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战国时诸侯割据,各国的文字差异很大,文字的混乱严重地妨碍着政令的推行,影响着经济、文化的发展。秦始皇颁布书同文字的法令,命令用统一的“秦篆”作为全国通用的文字。
  统一货币、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字,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对于秦朝各地区的经济交流、发展,文化的传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四、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特征实质分析。
  秦的变法比较彻底,经过改革后的法制虽然还带有某些旧制度的痕迹,但在根本性质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是奴隶主统治者的工具,而是地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封建制的经济基础,镇压奴隶主阶级及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秦代的经济法规已相当系统、周密,日趋科学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以严密的法律体系维护封建私有制生产关系。
  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制度以及国家对大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是秦法制的重要任务。秦王朝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来维护其经济基础和财经制度,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
  (二)维护奴隶制残余。
  秦律在限制奴隶制政治、经济关系的同时,又有利用、保存奴隶制残余的一面。当时战俘、罪犯等仍被作为奴隶的来源。奴隶地位仍然十分低下,仍然可以买卖、赏赐。
  (三)调整经济,内容充实。
  秦代经济法规的制定、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内容的充实和系统性都是空前的,有的也是后世所不及的。诸如农业、手工业、商业、财政等方面的经济法规反映了组织管理生产、调度劳动力、调节商品货币关系、控制市场等经济生活的法律化程度,也是早期封建生产力发展和秦朝经济政策实施的映照。
  (四)轻罪重刑,刑罚繁多残酷。
  秦代推行法家的“法治”,实行“轻罪重刑”,如偷人桑叶赃值不到1钱,要罚徭役30天。设置了数十种刑罚,有的刑罚又有多种执行方法,如死刑便有9种执行方式。同时,大量使用肉刑,增为附加刑,而且常常是几种刑罚合并使用,使本来已很残酷的刑罚更加酷毒。
  (五)体系庞杂,法网严密。
  秦代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皆有法式”,秦律的律条十分繁琐而苛细,法网极为严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如盗不盈1钱、牛瘦1寸、仓库鼠洞、足穿绣鞋之类均入律,并且科之刑罚。
  五、秦代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历史评价及现实意义。
  秦自商鞅变法后,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比较系统、完备,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秦国在100多年的时间里日渐富强,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吞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为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创了新的局面。
  但秦代的经济法规因是在奴隶制的法学体系下发展而来的,仍带有明显的奴隶社会的痕迹,奴隶制的残余在法制中仍有体现。在立法技术上不成熟,如农民种地每亩用种的数量都要在法律中规定。走向文明中伴着专制主义的野蛮。特别是统一后,随着专制君主地位的确立,秦始皇及秦二世把法的触须无限延伸,法律调整的范围过广、过深,完全摒弃礼义,严刑峻罚,人民摇手触禁、动辄犯罪,秦代社会“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使社会难以保持安定,终至亡国。
  秦在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中,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用公开的、划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礼和秘密的刑,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自秦以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从来没有间断,逐渐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华法系。秦的经济法律规范详细、完备,不仅有条文,而且有解释,还有案例,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几乎包括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某些法学理论、原则、和办法已相当稳定和成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有的至今仍值得肯定。秦的经济法律规范反映了我国古代文明所达到的高度,是中华民族灿烂绚丽的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但秦的经济法律规范也给后世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秦的“重本抑末”的思想,一直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立法、司法过程之中,重农业,轻商业及其它“末业”,造成中国古代经济的畸形发展。
  以史为鉴,我们要完善法律,革除弊病,既要运用法律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又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切莫过多、过细地干涉经济行为,以更好地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