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酉日柱男命对妻子:反诉与一事不再理是否矛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04:09:41
1、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84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如此)
2、刑诉法解释265条“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3、但又在浩大地方看到如此说法:
诉讼法上为防止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相抵触的裁判,且为节约时间,或为维持判决的既判力,设定的禁止另行起诉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已起诉案件的原告或被告不得以他方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者其他法院提起新诉或反诉;二是诉讼标的于确定的终局判决中已经裁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如果当事人起诉,法院不得另行受理。

如此以来1、2情况下再起诉岂不违反3了吗?

谢谢给予指点!!!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1,2的规定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决的话,让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如果不另行起诉,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3的规定是为防止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相抵触的裁判,且为节约时间和资源,或为维持判决的既判力,设定的禁止另行起诉的规定。二者不矛盾。

我同意上一位的意见.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

只要不是基于同样的事实与理由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就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