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王saberq版: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7 11:39:50

合同义务指的是合同中签订的明示义务,你们不可能签订这样的条款,即人身保障条款

附随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包括
A,及时通知的义务:这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有危害危险的义务...

B,协助义务:协助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C,提供必需条件的义务:指提供完成合同必需条件的义务...

D,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合同相对方未履行主合同义务等情况下,在力所能及的地方应防止对方损失扩大...

E,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时获得对方商业秘密的时候,必须尽保密义务

前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