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3拜年祭限定手办: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6:16:13
(以下只是一条作业而已,请勿对号入坐)
常继宗(男,69岁),妻早亡,一人独居北京,其长子常来在武汉工作,娶妻祝芳,生一子常随(9岁),98年8月,常来在抗洪牺牲,清理遗物时候发现遗嘱,明确表示将其遗产的一万元捐给灾区。经整理,常来家共有财产折合人民币十万元。噩耗传到北京,年迈的常继宗经不住打击而猝死,留下财产二十万元,远在深圳的次子常往结婚才半年,请来岳母(其妻子的唯一亲人)来照顾怀孕在身的妻子钱静,赴京奔丧,惜遇车祸身亡,经查,常往家共有财产十万元,钱静悲痛万分,生一女后忧郁而终
请问:财产该如何分配?
请具体说明哪些人该得多少钱,详细点~~谢谢`~
我特别搞不清的是胎儿未出生前她的份额怎么分配?
还有后来死亡的人的遗产是家里整理出来的财产加上之前所继承的遗产,还是家里整理出来的财产包括了之前所继承的遗产?

此题的解题思路是按照家庭成员的死亡顺序来计算(数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1、常来
  常来家庭财产10万元,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妻祝芳先得5万元,其余5万元系常来的遗产。其中1万元按照遗嘱继承,应分给灾区,余4万元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父常继宗、其妻祝芳、其子常随继承,三人均分,各1.333万元。

  2、常继宗
  常继宗财产20万元,加上继承常来所得的1.333万元,共计21.333万元,系其遗产,由常随(代位继承)、常往继承,两人均分,各10.667万元。

  3、常往
  常往家庭财产10万元,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妻钱静先得5万元,其余5万元加上继承常继宗的遗产所得10.667万元,共计15.667万元,系其遗产,由其妻钱静、其女儿继承,两人均分,各7.834万元。

  4、钱静
  常往去世时,钱静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万元,加上继承常往的遗产所得的7.834万元,共计12.834万元,系其遗产,由其女儿、其母亲继承,两人均分,各得6.417万元。

  综上,各人所得的遗产份额是:灾区得1万元、祝芳得1.333万元、常随得12万元(1.333+10.667)、常继宗得1.333万元、常往得10.667万元、钱静得7.834万元、钱静的女儿得14.251万元(7.834+6.417)、钱静的母亲得6.417万元。

  关于你的补充提问(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1)如夫妻中丈夫死亡时妻子已怀孕,应把胎儿作为一个拟定公民并享有继承权;进一步,如果胎儿出生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根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45条精神,他们的份额应该从继承人中扣回。(2)如果夫妻中妻子死亡时有身孕,那胎儿只能是死体,那么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关于你的补充提问(二),这个也许没有定论,一般出题者的意图不致把被继承人死亡时从家里整理出来的财产还包括了之前所继承的遗产?
  一般后来死亡的人的遗产是家里整理出来的应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加上之前所继承的遗产,否则有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计算并分割啊?本题的意图即是如此。

1、常来十万的一半减去一万遗赠四万是其遗产,有常继宗、妻祝芳、子常随继承。1。33万每人。
2、常继宗二十万+1。33万=21。33万属于遗产,有常往、常随(代位继承)。10。675万每人。
3、常往共有财产十万的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5万+10。675万有其妻子继承。

楼上全错了
首先,分配常来的遗产,按照他的遗嘱来分,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把个人财产捐给了灾区一万还剩余四万,由常继宗、祝芳和常随来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各分得4/3万,约等于1.33万;
其次再分配常继宗的遗产,这时发生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由于常来死在常继宗之前,所以由其子常随代位继承常继宗的遗产,在常继宗的遗产未分割之前常往死去,这时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常往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只是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分额,再根据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这时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这时常往的合法继承人为其妻钱静,所以常继宗的遗产共计21.33万由常往代位继承和钱静转继承,各得10。665万
最后,来分常往的遗产和钱静的遗产,常往家的财产是十万,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常往的遗产就是五万,根据继承法应当保留胎儿的分额,所以钱静和胎儿各得二万五千。然后再分割钱静的遗产,从上面得知钱静的遗产共有18.165万,此时由钱静的女儿和母亲共同平分这18.165万。
综上:祝芳分得1.33万,常随分得11 .995万,钱静的女儿分得11.5825万,钱静的母亲分得9.0825万。

常来的财产在去掉其捐款外,剩余9万元由其妻继承一半即4.5万,其子常随和其父常继宗共同继承4.5万。其父死亡以后其财产,加上继承常来的2.25万由常来和弟弟常往共同继承,即每人11.125万元。常来的11.125万由其子代位继承,则祝芳继承4.5万,常随继承13.375万。由于其子常来未成年,其妻子祝芳为监护人,代为照顾其子财产。
常往及其妻钱静先后身故,其女继承常往的全部财产,共计10.5625万。钱静的财产由其女和其母共同继承各5.28125万.所以其女继承总额为15.84375万,其外祖母继承了5.28125万.其外祖母为监护人,代管财产。

楼上还忘了代位继承呀
常来10万分割:
夫妻析产,各分五万,常来五万遗产一万遗赠给灾区;剩下四万由常随、祝芳、常继宗分配,各1.33万;

常继宗死亡时共有遗产21.33万:
常随由代位继承继承10.675万;常往继承10.675万

常往死亡时共有10万+10.675万
10万常往分得5万,及继承父亲10.675万;10.675万因常往死而发生转继承,由其妻分得(转继承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胎儿只是法律保护的特殊对象,并非法定继承人);剩下5万由其妻与胎儿平分。

其妻死亡
其妻财产由其母与女平分。

经典案例,佩服佩服.2.3.5楼回家看书去,别在这现眼.
8楼(淡思雅叙99)前3点没错,第4点有问题,常往继承的遗产属于共有财产,应该先给钱静分一半,剩下的才作为遗产.
这个案例够经典,但还有更经典的,楼主可以找找,就是一家四口3代人在一次事故中同时过世,涉及的继承法律问题更为复杂.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