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卡兹是谁:别人驾驶你的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车主应否承担责任?车主如何可以免责?法律依据在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8 18:09:00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
  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应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合法地转移给他人占有时,机动车的合法占有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作业人。因此,租用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仍由车主负责: 1、 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 2、 明知车辆有故障的所有人仍转移占有; 3、 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 4、 租用、借用人是其属员或家庭成员; 5、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对于租用人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出租人与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应由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以出租人为主更为妥当。

关于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新交法并没有规定,实践中对于借用车辆如果车主没有过错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

但是有些地方的法院内部规定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各地实践中的做法不太统一。

那就要根据当时情况来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是要的。如果出事那个人是没有开车执照的话就肯定要的。因为你知道他并没有车牌你却还借车给他。那么你是有责任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