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密码的基本性质:民事代理中特别授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21:56:15
民事代理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关于需要专门授权的特别代理事项在民法上有没有具体的表述,理论上的观点又是怎样的?(新拥护,没有多少积分,请见谅)
民事诉讼实体权力需要特别授权。但我想问的是在其他民事活动,尤其是代理合同行为中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范围。(同时感谢回复)

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就直接关系到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但是处分的权利要一一列明,即代理事项要列举;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一般授权的仅能代理那些不直接涉及到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如:起诉应诉答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