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影忍者最后剧场版:正当防卫之行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2 04:21:38
有个人要拿个钢管砸我,他拿着钢管正向我走过来,我是等他到我面前一钢管砸下来,然后一拳把他打死。还是没有等他砸到我头上,正在砸的过程中,出击打死他呢?

哪个还要负刑事责任?

还有当别人被流氓欧打的时候,我去杀掉了那个流氓?我这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为了鼓励市民打击犯罪,另有规定,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不是的。

呵呵~我也知道你的想法,但是,如果按照你的说法,如果我去抢劫了,一看别人比我厉害,我直接就把刀给人家了。那么他就不能对我怎么样了不是么?
这样还怎么打击这种暴力犯罪呢?
而且你说的是这八种行为以外的针对其他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跟本案已经没有联系了。硬拉过去是不对的~

如果一定要这么说的话,那至少应该是犯罪分子主动求饶,或者是逃跑的情况下才算得上是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个案子里,就算是刀子被夺下了,也不一定就一定会是已经制服了阿~

在贴一个发条: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注意最后几句话:
“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意思就是除了这几个以外,其他的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这几种行为下可以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下知道了吧~~
发条上写的,这种情况可以~~~杀!!

你告诉我怎么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虽然他没有了刀,他依然可以对受害人进行伤害!你告诉我怎么办?

实践中侵害行为的结束具有多样性。大致可有:自动结束(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已达到或罪犯自行犯罪中止);被迫结束(侵害人被捉获等);这两种情况是侵害行为的彻底结束。

现在的情况是:不法分子并没有受到重伤,或者已经被制服,或者是逃跑,更没有抢劫已经完成,或者是自己要去自首的表示。那么说明:犯罪事实能让没有完结,
那么,我们的当事人依然在受到着威胁。那么,在这一段的时间内,所作的行为,依然受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解释的保护。那么,这个行为就不是犯罪!

而且,被害人并没有故意让其对自己造成抢劫,从而要故意杀人的意图。那么在我依然受到威胁的时候,怎么能说我是故意杀人?

那个专家阿~~~~~~
真是~~你告诉我,为什么那个时候不算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难道抢劫只是他拿刀对我说:把钱拿出来!的那一刹那才算是么?
这个时候如果他打了个喷嚏,那么,他在打喷嚏的时候,也并没有对我造成人身和财产的伤害阿!这个时候,是不是他就不在进行非法侵害???

他的不能实施不法侵害是因为当事人的正当防卫,如果没有正当防卫的话,犯罪依然在实施对么?因为他并没有要主动终止,或者是已经完结的意思。那么你的说法就是错误的了!他的不法侵害仍然正在进行,当事人的行为就依然是正当防卫。

多去看下无限防卫的定义吧,这种行为是我们国家所提倡的!是为了打击不法分子的,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
这个应该不难看出来吧。

既然发条上有明文规定,那么还是按照发条的好!

我认为:
正当防卫应该是无意的!若是因正当防卫对方已经被你打晕了,或没有行动能力了!而你为了报复或是恶意的降其杀害,那属于犯罪行为!

前者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后者,还得通过当时情况而定,如果你是在治服流氓后又将其杀死,这是故意杀人。如果你本来可以不借助外力(如棍棒等)就能将其治服,而你却借助了外力,并致其死亡或打他一下就能阻止其继续行凶而你打了他两下并致其死亡,这就是防卫过当。当然如果是在情况相当紧急的情况下,必不得已将其致死,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