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仙怎么立牌位:还是代开工程票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5 08:20:10
我们公司做了一项网络建设工程,合同的总金额是186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的工程预算也是186万,但其中需要开具工程发票的金额是82万,另外又追加了20万的金额.请问我应该开呢?

上面是我问的第一个问题,现在有一些补充:

我咨询过税局,税局方面就说,除非是自产自销,否则要按合同全额去开工程票,那像我们做的是网络建设工程,工程是转包给别人做的.
那我想问一下,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开一部分工程票一部分销售发票呢?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请介绍一下?
那如果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上的金额为186万,那只开具100万,剩下86万就不开了,会不会有什么后遗症存在?

如果合同上能分清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增值税以外劳务),那就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可以分别开具发票。而且你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肯定不会认同为混合销售的。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上的金额为186万,只开具100万,剩余86万尚未开具没有什么问题。只能说税务机关(注册地)在开出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时认定错误(把兼营行为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也许因为你合同签定时劳务与劳务金额区分不清导致)。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其他安装建筑工程(你单位提供的劳务属于此种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设备价值部分金额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但是也可以正常处理。
首先,你们分包给别人的工程,对方也要开发票给你们,同时相应的税金也要对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你们首先要全额开具工程发票,即186万元,同时缴纳相应的税金,然后,凭分包合同和你们的完税证明,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代扣代缴分包方营业税的工程发票,这张代开的发票是以你们分包方的名义开给你们自己的,同时在和分包方结算的时候,你们要将相关的税金予以扣除,这样,你们最终结算给分包方的金额就是分包总额-相应的税金。你们自己实际承担的税金就是总包合同金额减去分包合同金额后应该计算缴纳的相关税费。
最终,你们该笔收入186万元,同时有分包成本,并只承担你们总收入减去分包收入后的税金。

另外,如果你只开100万元的发票,另外86万元不开,那么税务局会要求你提供总价为100万元的合同(不能是186万元)或者工程进度结算证明等,会比较麻烦,而且你们的帐务处理也不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