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石之墓小说:求经典法律著作中关于正义的辞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09:53:14
求法律名著中关于法律的正义价值、正义的意义、正义与法的关系等阐释,只要与正义相关都可以~
最好是原版译文。
如果可以,麻烦请注明出处、作者及章节,实在不行也可以。
不胜感激!
我是要寻找一些论据。以证明正义是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然而却常常被忽视。

英国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1878-1949)所著《法律智慧警句》(1963年版)第22章。第一段话后标示的是拉德布鲁赫发表该言论的时间。

  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是,必须每时每刻对该职业的高贵和深层的问题有所认识。(1947年)
  对我们这些法律职业人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赖以生存的职业有所信仰,而同时又在我们的深层本质中一再地对此加以审问。(1929年)
  严谨的法律职业人不仅喜欢嘲讽者,其在法典的页边画上各式各样的讽刺性问号和惊叹号,而且喜欢诗人中的那些冥思苦想者,他们带着人性的疑问去触摸正义的基础,如托尔斯泰、妥思托耶夫斯基,或者那些伟大的司法讽刺漫画家,他们既是嘲讽者,又是冥思苦想者:如杜米埃(Daumier)。(1929年)
  法律科学和法律价值的伟大怀疑者们:托尔斯泰、杜米埃、阿纳托尔·法朗士,还有基尔希曼(Kirchmann),对于那些正在成长的法律职业人来讲都是自我省视之弥足珍贵的警示者。因为只有那些具有内疚之心的法律职业人,才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人。(1949年)
  没有任何一个年轻的法律职业人避免得了其内心与其知识(科学)之间的冲突,他们中间有些人直接经历过憎恨其职业的阶段,这本不是什么最坏的事情。(1929年)
  法律职业人可能遭遇到这样的事:他有一天终于意识到,他以七种贫乏的基本色调而为世界奉献出丰富的色彩变幻。(1929年)
  可是,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在其整个一生都还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的法律节日之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和寻得乐趣。(1929年)
  只有已受陶冶(训练)的人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有本领的法律职业人。(1929年)
  重视法学方法中的逻辑原理(因素)就把那些偶入法律之门的法律职业人和天生的法律职业人区别开来了。(1904年)
  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是一种理智的工作,是通过概念的条分缕析来调控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1919年)
  有一种戏谑语有点对的,说法律职业人无所不通,因为他实际上对任何意见争论都想介入,甚至对那些其还很陌生的话题(即掌握意见争论方式的办事经验)也愿意参与讨论。(1924年)
  首先对法律职业人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我们人类安身立命的这个星球之上,到底应由偶然性统制,还是应由理性统制。(1932年)
  法律家阶层必须感到自己是凌驾于一切党派之上的庞大的人权联盟,必须具有一致的愤怒感,去反对不管由谁或针对谁的任何违法;反对总想去违法的人,不是为了受害者,而是为了受害的法本身,而这正是法律家阶层安身立命之所。(1919年)
  只有天生要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才刻板地意识到:法官不是正义的奴仆,而是法的安定性的侍者。(1929年)
  只有在法律共同体的确定成员不是以其特殊利益为根据,而是以法律秩序不基础来实践法律观念时,一个法律秩序才能够生存。(1947年)
  假如民族中根本就没有一个核心的力量听候召用 ,他们熟悉法律并非为了担负起法律责任:即假如没有法律阶层,任何法律秩序都不可能存在。(1947年)
  法律家的职业是男人的职业,那些在成长过程中的青年人,对这种职业总是怀有隔膜和抵触;他们愈想成为男子汉,对事业就愈少有很深沉而热烈的热爱;他们在年轻时期愈无病呻吟,则愈可能成为叛逆者。(1934)
  我们可能会心平气和地承认:妇女通常比男人更缺少冷静的客观性标准,而这种标准对法律的应用的确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也应断然强调:妇女在更高程度上比男子拥有其他一些特性,而这种特性对法律的应用并非完全是没有益处的。(1922年)
  自己内在的法律感要求为当忆局的法律命令而献身;自己总是仅仅发问;到底什么是合法的,而从不问:它是否也应当是公正的;在自己的职业中,很有可能去为不正义服务,即便并不是不可能 主动热爱正义:这就是法律职业人的人任务和悲哀。(1929年)

1、“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8页
2、“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价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3、“自古以来,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凯尔森《什么是正义》91957年)第1页,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太多了,你是要写论文吗,法理学,法哲学的书里有很多的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