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校园 陈琳:张某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0 23:23:37
我请了一个廖师傅为我家装修房子,廖师傅他自己没来却请了张某来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张某走路不小心踩入天窗口,落下摔伤!张某工资是由廖师傅支付!请问张某的医疗费用要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就事故本身而言,张在操作中自己不小心踩入天窗口落下摔伤,与设施不良断裂落下摔伤赔偿是否有所不同?我请廖师傅做事是按每人每天30元结算工资,由廖支付给张的,也是每人每天30元,一审认为廖从中未获利,不存在赔偿责任???我承担75%的赔偿责任,一审运用无过错原则正确吗?法院认定我是顾主正确吗???我有上诉的必要吗???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是怎样的????

本案的关键是你和廖师傅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那么廖某是张某的雇主,应当是雇主廖某承担雇工张某的人身伤害损失,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张某是代为履行雇工廖某的职务,也就是说张某也是你的雇工。

  本案对你比较有利的一点是张某工资是由廖师傅支付,一般来说雇佣关系是由雇主向雇工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http://www.rgga.gov.cn/dtj/flfg_7.htm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具体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规定在19条以后。

按你的说法,你家与廖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廖某与张某是雇佣关系,张某出了问题,应该由廖某来承担相关费用。

1、你和廖有书面合同没有,如果有,看合同可以定为承揽,那你就不用承担责任。
2、如果没有合同,那你给廖每天30元是按照工作日,也就不是按照工程量,那就绝对不属于承揽合同,你和廖是典型的雇佣关系。
3、现在还有一个问题,你是把钱给廖,然后廖再给张,还是你直接给张。如果是你直接给张,那就构成你和张之间的雇佣关系,由你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不是你直接给张,而是你给廖,廖给张,那就由廖来承担这个雇主责任。
4、是否上诉,建议你拿上你的所有证据,找本地的律师来咨询一下。

具体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在这个事例中,如果是因为设施老化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则无论是否雇佣关系或是承揽关系,都应当由业主承担其损失,如是他自己不小心,即他本人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法院认定你与他为雇佣关系,则你也不应当承担全责,在法律实务中,这样的情况,你可能会和被定为共同被告,或是只起诉一方,由原告自己决定,通常情况下,他应当把你们两个都列为共同被告的,在你这个案子中,,我觉得应当由张某负担自己不小心的责任,即负担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应当由廖师傅作为第一赔偿人,负担其他部分 ,如其生活困难,无力偿付,则可判决你赔偿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