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飞鸿高清写真大图:什么是六国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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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的前身是“上海五国”会晤机制。1996年4月26日,中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首次会晤,从此,“上海五国”会晤机制正式建立。“上海五国”会晤机制为推动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国际和地区形势的不断变化,成员国一致认为,已有的会晤机制已不能适应各国合作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提升合作水平。2001年6月14日至15日,“上海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第六次

会晤,乌兹别克斯坦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加入“上海五国”。15日,六国元首举行首次会议,并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六国元首在首次峰会上还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为联合打击“三股势力”奠定了法律基础。

《宣言》确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作为相互关系的准则;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谋求在相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上海合作组织”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对外开放的原则,愿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等。

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首次元首会议在上海举行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各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海合作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元首正式会晤,定期举行政府首脑会晤,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

2002年6月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二次首脑会晤在俄罗斯著名城市圣彼得堡举行,会上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三个重要法律、政治文件。

资料:《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20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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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8:18 新华网

今天,我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隆重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的基本章程性文件——《宪章》。这一事件意味着2001年6月我们在上海宣布成立的崭新国际组织的法律基础的建立。

我们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符合地区和世界的现状,符合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本组织是“上海五国”事业的继承者。“上海五国”是在亚洲大陆关于军事领域信任和裁减武装力量这两个开拓性协定的基础上诞生的。

建立本组织的目的是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加强多领域协作,以维护和巩固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鼓励不同领域开展有效的互利合作,促进组织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本组织建立于下列原则基础上,即:相互尊重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边界不可破坏,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尽快完成本组织宪章和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的批准程序,将有助于尽快启动本组织的所有机制,以保障组织有效运作。

我们授权本组织国家协调员,在为本组织宪章生效所需的所有国内程序完成之前,开始进行确定本组织各机构工作方式及其他方面的一整套条约文件的准备工作。

在本组织框架内将采取切实步骤,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制定关于多边合作打击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其它形式的跨国犯罪活动、以及非法移民等相关文件。

在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各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框架内,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相互通报信息和寻求共识具有迫切意义。

我们满意地指出,在解决组织建设问题的同时,成员国间各领域具体协作的发展和制度化进程也在推进。我们高度评价2001年9月14日本组织各国政府首脑阿拉木图首次会晤和2002年1月7日外长北京会议及4月26日外长莫斯科会议的成果,支持国防、外交、边防、执法安全“比什凯克小组”、文化、紧急救灾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间开展交流。我们商定继续不断拓展本组织成员国间在其它领域的合作。

我们认为,发展经济关系是本组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任务。为此将根据2001年9月14日签署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备忘录加快建立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及制定多边经贸合作长期纲要的谈判进程。在近期内确定在交通和能源设施建设、水利、能源开采和运输以及其它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具体协作的优先项目。



本组织成员国是在逐步形成的国际关系多极化体系框架内建立起彼此关系,认为21世纪的国际秩序应以重大问题集体解决机制为依托,视法律至高无上,使国际关系不断民主化。

本组织成员国将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努力防止并和平调解因族际、不同信仰、领土、政治和其它矛盾而引发的国际冲突。

本组织成员国希望加强内部及同别国的合作,探索驾驭全球化进程,化解全球化进程中的负面因素和可能的风险,保持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发展的多样化形式。全球化和各国的国家利益不是相互排斥,而是正在发展的世界格局中的相互补充的因素。国际社会需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和相互协作为基础的新型安全观。这有利于彻底消除安全破坏因素和新威胁的根源。

本组织成员国决心积极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走私毒品、麻醉品和贩卖武器,视其为跨国危害,国际社会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

本组织成员国坚决反对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活动。打击恐怖主义应在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基础上进行,不能混同于反对某种宗教、个别国家和民族,不能有倾向性,不能搞“双重标准”。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核心协调作用下建立应对新威胁和挑战的全球体系,包括建立早期预报、防止可能的威胁并对其作出坚决一致反应的有关多边协作机制。为就此采取行动,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反恐原则,奠定明确的、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基础尤为重要,以免产生双重解释,并被用作干涉他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的借口。

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为上述努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为我们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务实合作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本组织成员国坚信,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社会基础,包括消除贫困、失业、愚昧和种族、民族、宗教歧视是全球反恐斗争的一个重要方向。

本组织成员国支持彼此为肃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所作的努力,以及国际社会切断恐怖活动融资渠道的努力,并将加大自己本国的打击力度,不允许在本国境内培训恐怖分子,给恐怖活动提供资助,拒绝向恐怖分子提供庇护所。

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愿全力支持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使命的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