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妖怪魂银钢系道馆:各位帮我做做这个问题把<<结合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论述制宪权和修宪权的联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10:48:24

基于制宪权、修宪权、释宪权的相互关系,笔者认为制宪权、修宪权和释宪权分别对应着宪法变革的三种模式,即重新制定模式[52]、修宪模式和释宪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关系如下:首先,从事物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的角度看,重新制宪模式属于量变中的部分质变,修宪模式属于量变中的突变,释宪模式属于量变中的渐变。其次,三种模式之间具有排斥性。即三种模式不可兼容,用释宪模式可以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启动修宪模式,用修宪模式可以解决问题的则不必启动制宪模式。也就是说,当宪法不适应社会而有变革必要时,只有一种模式是最优的。最后,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程度的角度看,在一般冲突下,使用释宪模式即可;当冲突激烈至现实的合理要求完全无法为宪法规范所容纳时,则可以考虑使用修宪模式;只有当宪法的大部分内容与社会现实根本冲突时,才可使用重新制宪模式。 总之,选择宪法变革的模式必须平衡宪法的规范性价值(稳定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适应性价值)。释宪模式的终点就是修宪模式的起点,而修宪模式的终点就是重新制宪模式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