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卓妍陈伟霆浪漫约会:抵押权的存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2 05:16:37
甲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由甲提供轿车一辆设定抵押,但甲提出应在合同中写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为三年,乙表示同意。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告知甲乙,应每年到登记部门更新登记,否则抵押权消灭。后因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乙主张行使抵押权时与甲发生纠纷。
请问本案中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
为什么“因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届满,抵押权当然消灭”这句话是错误的?

抵押权是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定,物权是不可以设定期间的,所以甲和乙设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限是无效的。而甲乙的抵押权应当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前行使,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成为自然权利。
我国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还不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再支持债权人的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也丧失了胜诉权。但是抵押权并没有消灭,而是丧失了胜诉权,变成了自然权利,法律不予以保护。

1 抵押属于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是从合同。所以存续期间应该随主债务合同。
2 我国司法实践中,当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