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立清水河畔车位出售:请问2006年河北省转接本补录什么时间进行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19:12:56
请问2006年河北省转接本补录什么时间进行啊????
还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还用到我以前的学校去吗?学校离家太远了!!!
问题补充:我是报考美术学的呀 第一志愿唐山师范学院 第二志愿唐山师范学院(承德师专校区)
能上本科就行啊

应该是这个吧~

2006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http://edu.QQ.com 2006年03月31日 17:22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会考成绩要求;

⑶身体健康。

2.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综合高中毕业;

⑶身体健康。

旅游专业要求男身高1.70 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对口师范类只招收中等师范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中国矿业大学等院校对口招收“煤炭企业优秀青年”。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⑷外省在我省借读的考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籍考生户口未转入我省的。

4.普通高校招生的报考科类分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6类。考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报考科类。
对口招生分19个专业类:旅游类、服装类、财经类、文秘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烹饪类、医学类、化工类、采矿及安全工程类、师范汉语言文学类、师范数学类、师范英语类、师范信息技术类、师范学前教育类。考生应根据自己所学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类。

5.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艺术、体育、部分外语专业、保送生、二学位等提前单独招生的高校,在办理录取核准备案手续时,均须提供考生本人的考生号及相关信息。参加艺术、体育专业测试和对口技能测试的考生,应向测试院校提供本人的考生号。为此,下列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或对口招生报名: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2)参加对口招生全省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3)参加部分外语专业、保送生、少年班等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

(4)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只报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可直接到报考院校报名并参加院校组织的测试,院校在我省办理录取备案手续时,由省统一编制考生号。拟参加文化统考的考生还需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办理统考报名手续。

只参加河北农业大学、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直接到学校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负责审查考生户籍和报考资格。

6.报名时间全省统一规定,报考体育、艺术及对口各类的考生在2005年12月5日至25日报名,其他科类的考生在2006年3月10日至15日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7.考生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200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其中艺术、体育和对口类考生报名时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报名时考生须按照报名程序要求填报个人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考务费,参加市、县招生办组织的电子摄像。考生的报名信息是编排考场、建立电子档案和录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填报,并由考生本人确认。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属设区市招生办报名。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报名工作按《教育部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办理。

8.报名时报名点必须告知每名考生《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要求考生签订《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促使考生自觉遵守考试规则。

应届毕业生报名,可由所在学校按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名点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生报名的资格审查,由学校责成专人负责。

社会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由市、县招生办负责。

凡属优惠照顾的考生必须于5月18日至19日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到县招生办验证、登记、造册。市、县招生办须将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名单在5月31日前向社会集中公示,集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未经公示的,市、县教育考试机构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9.关于借考。鉴于各省考试科目或内容不尽相同,我省户口在外省借读或外省户口在我省借读的考生,均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省内跨市借读的考生经户口所在地招办和借读地招办同意可以在借读地报考;市内跨县是否可以借考,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面试

1.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工作由各级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体检表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本人体检结束后5天内向体检站申请复查,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接到复查结果后15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结论。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办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

对报考军队高校考生的身体复检(军检),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2号)的规定。

对报考公安普通高校、公安现役高校考生的身体条件要求,执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和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调整2003年公安高等院校面试等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03]208号)。

部队院校的面试和身体复检以及公安院校的政审、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具体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校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各高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组织面试。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三、考试

1.考试时间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

2.考试科目

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为:文科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普通体育专业、艺术专业考生,四科成绩均计入总分。

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还须进行专业测试。

⑵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对口招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4月中旬至5月上旬进行专业技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试卷满分均为120分,专业理论课试卷满分为240分,专业技能满分为150分,总分为750分。

招收中师毕业生的对口招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教育理论(含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语文、数学、英语各150分,教育理论300分,总分为750分。

报考中国矿业大学等院校对口定向招生的“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和采矿及安全工程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理论课(采煤概论)。语文、数学、英语试卷满分均为120分,采煤概论满分为390分,总分为750分。

专业理论课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登分的办法,其中文秘、化工、服装、烹饪类的专业理论课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同时进行,其他各类专业理论课考试与普通高考同时进行。

3.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考区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区,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为加强考场管理,继续由省统一用微机随机编排考场。

为了防止冒名顶替等舞弊事件的发生,《准考证存根》由各市统一打印,《准考证》由县级招办打印并加盖公章统一塑封,作为考试和入学报到的凭证。考前三天将《准考证》发给考生。

考试工作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各市必须在县与县之间调换主监考员,各考区副主任至少有一名外县的教育局领导担任,各考点必须有一名外县科级以上干部任考点副主考。每科考前必须抽签调换监考员。各市、县在统考前必须按《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监考员及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及培训不合格的,在统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员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各县及有关中学必须在统考前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力求把违纪、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考试的实施程序按《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执行。

为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今年省、市继续向各县考点选派巡视员,省招生委员会采取由高校包市的办法,向每个考区选派巡视员。各市也要选聘熟悉监考工作的干部或教师到所属县巡视考场。各市及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好人员选聘关,认真培训,明确职责。具体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

4.试卷的管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省级统考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事项;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统一考试命制的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各市、县招办和有关高校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按《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认真做好统考试题及答卷的安全运送、保管、保密工作。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统考答题卡或答卷保存至当年12月底。

5.外语口试。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其中英语口试由各市负责,俄语口试由河北师范大学负责,日语口试由河北大学负责。英语口试时间为6月28日至29日,俄语、日语为6月28日。考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参加口试,逾期不再补试。口试成绩满分为150分,不计入总分。

四、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河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高校应将其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按我省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须经申办院校同意盖章后方可对外公布。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统一向考生公布。高等学校还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五、评卷

省成立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的领导工作。

评卷日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今年我省全国统考试卷和对口招生的语文、数学、英语试卷全部实施网上阅卷。对口高考的专业理论课仍采用传统方式。

抽调评卷人员的办法,由承担评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卷点)提出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各评卷点所聘中学教师一般不得低于评卷教师总数的30%。

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领导组和学科领导小组。评卷点在评卷教师报到或评卷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评卷教师应及时予以辞退,对违规的评卷人员报省招生委员会并责成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评卷点必须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和复查组,省招生委员会将选派质量检查人员到评卷点检查评卷质量。对评卷差错多的学科,省招生委员会将责令重评。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阅卷准备工作,做好试评和人员安排,确保评卷质量和进度。

各评卷点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六、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分两个阶段进行:

1.6月11日至12日填报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包括本科三批艺术专业)、所有单独测试的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志愿;

2.6月25日至26日填报其他志愿(已于6月11日、12日填报提前批志愿的考生,不再填报提前批志愿)。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等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指导。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等。考生填涂的志愿表、卡内容应准确,并由考生本人确认。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各市、各高校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宣传形式为考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规范宣传秩序,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的大规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核对表、体检表、报考志愿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负责考生报名、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并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和高考成绩仅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一级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各市、县保存至第二年六月底。

2.我省继续延用往年做法,不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院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后招生院校应保存被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或根据下载的电子信息打印体检表、登记表等信息,作为纸介质档案材料保存。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本人自带入学。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要专人负责,安排好值班,保证考生及时取到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八、录取

1.录取组织工作和录取批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集中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录取的顺序依次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和专科三批。

提前批包括军队、公安高校或专业,国防生,按有关规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和需要政审、面试的海洋运输类、司法类部分专业,本硕博连读专业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提前录取的专业。

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包括本科三批艺术专业)、所有单独测试的艺术类本、专科专业以及河北体育学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与提前批同期进行。

本科一批包括教育部批准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高校及原全国重点高校和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本科专业,本硕连读的专业,普通体育本科专业,分为本科一批A和本科一批B。

本科二批包括未能列入本科一批录取的本科专业(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分为本科二批A 和本科二批B。

本科三批包括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以及上述高校的普通体育和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艺术专业,分为本科三批A和本科三批B。

专科一批包括面向全省招生的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我省艺术专科专业、普通体育专科专业和省内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我省师范类专科专业。

专科二批包括省内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非师范类专科专业和省外高校专科专业。专科二批分为专科二批A、专科二批B和专科二批C。

专科三批包括指标到市招生的专科专业。

对口招生的录取工作分本科、专科两批进行。其中本科专业的考生志愿,填涂在本科一批B志愿栏内,与本科一批B录取同期进行,专科专业的考生志愿,填涂在专科一批志愿栏内,与专科一批录取同期进行。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随批进行。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单列,与非定向同批录取。只录取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考生。

指标到市的录取,由省统一组织,各市负责实施并核准,报省备案。

2.录取原则和方法

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不得随意更改录取规则。

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有关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由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联系与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省将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普通体育专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和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音乐类、美术类和服装表演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使用我省联合测试成绩的影视编导与播音主持类录取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测试合格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单独测试的艺术专业招生,具体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

录取时我省按志愿顺序向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先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高校如完不成招生计划,再提供第二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如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进行调剂录取,其中本科三批和专科(对口专科除外)不进行调剂录取。

高校录取时,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的高校,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对口招生生源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就地转为普通招生计划。

指标到市招生的专科专业,由所在市招生委员会在省定最低控制线上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办法。

院校调整计划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换录。

3.优惠照顾考生的条件和要求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二级及以上运动员并经省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的考生加20分;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照顾20分;

⑵烈士子女照顾20分;

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照顾10分;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照顾10分;

⑸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

⑹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照顾20分;

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照顾10分;

⑻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⑼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照顾10分;

⑽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四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优惠照顾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考生报考对口招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加20分;

⑵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加20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择其最高照顾条件之一,照顾分数不能累加。属优惠照顾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五类,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定向就业招生

省内高校招收定向生按省政府规定执行,部委属高校招收的定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定向就业招生以考生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提档,由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特殊类型招生

部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