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鱼台有个监狱:2004年2月1 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与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相比,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8 02:31:31

旧《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通过和实施的,而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而该法的某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的一些原则、规定是不符合的,是冲突的,特别是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金融服务领域所作的承诺是不协调的。因此,解决旧《商业银行法》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冲突的问题,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在机构准入的设立上,旧《商业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表明确规定,“经济测试”指标不能作为审查批准经营许可的标准。显然,旧《商业银行法》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不一致,并且现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已经没有经济测试的要求,而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实质上对我国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时常的歧视,违背公平原则。

为此,新《商业银行法》删去了机构准入的设立上审查“经济测试”标准的规定,较好地协调了我国入世承诺。为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提供了创新发展空间

新《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是本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几个字,表面上是文字的修改,实际上,它涉及一种立法取向。它为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者向非银行金融结构和企业投资留下了金融创新空间。同时,又是符合银行业改革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