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教序集字书法作品: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处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应用同样的税收政策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9 22:31:11
我办事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驻沈阳办事处,平时都是零申报的.但最近地税局让我交税,给我拿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式的条文,我不是专业学会计的,请各位帮帮我的忙,我这种情况用交税吗?
我的总公司设在北京,在沈阳只是为方便联系设的点.没有资金流动.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和房租之类的在北京都缴了税.这种情况我们在沈阳还有再缴税吗?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处该应用财税外[1985]200号文件吗?

如果贵公司只是在沈阳设立办事处,那么实际上和北京的总公司是同一法人代表,也就是说是同一个会计主体,那么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所以不管有没有资金流动都应该由北京的总公司来缴税。
如果,你们在沈阳办事处的时候有法人的存在,也就是说形成了另外一个会计主体,那么就要独立核算,也就是要单独缴税。
总之,不可能在北京和沈阳两个地方同时缴税。

外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属于境内提供的,需要征收营业税;
如果构成常设机构,还必须缴纳外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