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光学组合实验报告:005案例:金某等诉胡某等房产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0 08:49:30
005案例:金某等诉胡某等房产案
胡某、汪某系夫妻关系,1990年下半年至1995年11月,胡某以“打会”(也称“标会”)形式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先后收取金某等15名原告“会款”126639元。后因发生“炸会”,胡某欠金某等15人的“会款”不还。为此,金某等15人分别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归还“会款”。从1995年12月至1997年3月,胡某欠金某等15人上述欠款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先后生效,分别进入执行程序。其间,法院将胡某夫妇的房屋予以扣押,井在其门上张贴了执行公告。同时,法院书面通知沭阳县房地产公司,要求其不得为胡某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胡某之子提出他们曾是家庭房产合法共有人,家庭财产已经分家析产,且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李某,并作了房产过户登记,执行程序因此中止。金某等15人又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胡某、汪某将所属房屋以“房产分割”方式赠与给其子的行为,侵害了他们对被告胡某的债权,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要求确认被告汪某之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被告胡某未作答辩。被告汪某答辩称:房屋系他们与胡某共建,分家析产是合法行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也是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某诉称;买卖房手续是通过沭阳县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的,行为合法有效。
问:买卖房手续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名称:
基本理论:

分析:

分析结论:

基本理论:1、善意第三人制度
2、不动产公示制度
分析:1、善意第三人制度见《民通意见》(多少条不记得了),套进去就行了。
2、不动产公示制度见《民法通则》(多少条不记得了),套进去就行了。
结论:1、如果买卖房手续是在法院审理生效前办理的,李某如果不知此房产涉及诉讼,作为善意买受人充分相信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示效力,买卖房手续有效。
2、如果买卖房手续是在法院审理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办理的,买卖房手续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