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洛伦佐堡:062案例:大华橡胶厂借款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5 14:06:13
1998年6月1日,大华橡胶厂向黄村信用社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8年6月1日起至1999年6月1日止,大华橡胶厂以其4台YLL型轮胎硫化机作为抵押,价值87600元。1998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金诚工贸公司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保证,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黄村信用社如约发放了贷款,但大华橡胶厂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息。
问:(1)大华橡胶厂与黄村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金诚工贸公司承担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3)假设黄村信用社放弃了抵押权,金诚工贸公司是否应对黄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基本原理

分析

分析结论

分析结论;1 大华橡胶厂与黄村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1998年6月1日合同签订时生效。
2、金诚工贸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3、假设黄村信用社放弃了抵押权,金诚工贸公司是否应对黄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减去4台YLL型轮胎硫化机价值87600元后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法条见《担保法》

1、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据是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
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双方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是担保法第19条
3、不承担全部,只承担抵押物价值以外的那部分借款金额的连带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抵押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力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