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龙鼎武馆:行政法的案例分析 帮帮忙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9 05:14:13
原告梁某系浙江省某乡农民;被告为浙江省某乡人民政府。原告梁某家居一间披屋,此屋1988年被规划为某村第2幢第4间。1989年10月,梁某获得被告乡人民政府颁发的建房许可证,拆披屋建平房一间。施工后,东面邻居林某以原告梁某挖土筑地基会导致自己屋基下沉为由,进行阻止。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乡政府多次调处末果。被告遂于1990年3月28日发出(90)第19号文件,以原告建房不符合规划为由,收回并注销梁某的建房许可证。此后,梁仍继续筑浇地梁。乡政府接着于4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拆除已浇好的地梁55平方米。梁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乡政府基于规划上的原因而注销原告的建房许可证并无不当,原告继续筑浇地梁显属违法,乡政府作出拆除处罚正确,故判决维持。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实,梁某拆建房屋符合规划,乡政府认定其不符合规划没有事实根据,但地该案如何处理却有分岐。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有权改变自已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则不影响改变的决定的成立;相对人对改变后的决定应当遵守,若合法权益因此而受到损害,则可以请求赔偿,但不能不执行。本案梁某无视乡政府改变后的决定,抢建地梁应属违法行为;乡政府的拆除处罚正确,因此应维持一审判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梁某拆建房屋经合法批准且符合规划,由于邻居有意见,乡政府即注销其建房许可证,显系不当,在此基础上再对其予以处罚更为不当。行政机关虽有权改变自已的行政行为,但必须有正当充分的理由。在本案中,乡政府的理由不当,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故应撤销一审判决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
1、行政行为具备哪些效力?内容如何?
2、你赞同上述哪一种观点,为什么?

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2.我赞成第二种一件,在新形势下,第一种观点显然已经过时,政府如果可以无视自己的公信力而随意更改决定,将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损害人民利益。邻居不满不能成为更改决定的原因,邻居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便是由乡政府出面更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