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4a4步枪对比akm:★★★罗马的的官衔都有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4/27 23:21:56
★★★马其顿的的官衔都有什么★★★
没办法,一起问,没人鸟我!~~

谢谢大家!~我会陆续问的!~
问题错了!

是亚历山大领导的‘马其顿’!官衔

官制

公元前6世纪,罗马王政时代的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前534)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正式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公元前510年,随着最后一位王被驱逐,罗马建立共和国。在罗马建立共和国过程中,最主要的政治成果是新设了2名执政官取代了“王”。执政官由军伍大会选举产生,拥有“治权”。与王政时期“王”的单一性、终身制、权力无限制而又不承担责任性相比较,执政官职位具有集体性、暂时性、及治权的有限性(指城内治权)等显著特征。罗马执政官的治权及其外部标志(肩扛插着斧头的束捧)源于矣特鲁斯人的传统,最初以军事权力为中心,突出强制和惩罚的色彩。治权是共和国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形式,它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其中重要的限制有三项:①受立法的限制。公元前509年和公元前300年的《瓦勒里法》都规定了“向民众申诉”制度,即市民有权就执政官判处死刑的决定向民众会议申诉,这是对治权的基本限制,被罗马人视为对市民自由权的最高宪法保障;②受集体性原则的限制。两位执政官有平等的权力,轮流执政,每人执政1个月,不执政的对执政的有否决权;③受任职时间的限制。执政官任职期仅为1年,并在10年期限内禁止再次担任。治权这一权力概念,不是直接创造和从正面完善的,而是通过限制而具体化的,它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罗马主权的连续性。

随着罗马的发展,国务政事越来越多,于是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官职,以减轻执政官在某些具体领域的工作。最先设立的是事务官(quaestores,前449年设置),他们由地区大会选举产生,协助执政官处理财务工作,负责审判涉及死刑的刑案件等,是执政官的助手;公元前443年增设监察官(censores),负责调查人口和社会道德风俗,审查元老的名单。他们行使的道德监督权,成了对法律的重要补充。根据惯例,监察官从过去的执政官中选出,每五年选举一次,最长任期为18个月;公元前367年设市政官(aediles curules),负责罗马城市的公共事务,管理物资供应和受理买卖奴隶、牲畜方面的诉讼,行使有限的民事司法权,从而对买卖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年还设立了裁判官(Praetor),以接替执政官审判权中民事司法权的部分,负责处理罗马市民的民事纠纷,公元前242年又设立外事裁判官(praetor peregrinus),前者因而又称作内事裁判官(praetor urbanus)。共和国后期,裁判官数量大增,但只有这两类裁判官与私法有关。除上述常设官职外,还有非常时期设立的临时性官职,如独裁官(dictator)、十人立法委员会等。此外,还有只限于平民担任的官职,最重要的是护民官(tribunus plebis),他们有权否决、抵制执政官、监察官等采取的不利于平民的措施,以维护平民的利益;他们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元老院不能对他们拘禁、判罪。经过护民官领导的平民斗争,平民逐渐获得了担任执政官等高级官吏甚至大祭司的权利。

整个和国时期,官制的基本特点是暂时性、集体性和无偿性的,并实行卸任责任追究制。集体性必然为官制设置了一定的制衡机制,并在各种官职的相互关系上确定了有关规则,如禁止兼职,限制连任,确定官职的等级顺序等;暂时性必然导致对责任的追究,即执政官任职期间不受侵犯,任职届满成为普通市民后须对其任期内所做的侵犯私人或国家权利的行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而无偿性又决定了国家的实权只会掌握在少数富有者的手中。

2、元老院

元老院在王政时期就存在,但没有多大权力,仅是一个咨询机构,贵族大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元老院批准,王遇重大事项也一定要咨询元老院,而且在行使死刑时必须征求元老院意见。共和国时期元老院逐渐变成行政机构,其成员由监察官从贵族和平民中选拔产生,历史上,几乎全由有声望的高级退职官员(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等)组成,正常为300人,共和国末年增至600人。元老院的职权主要是掌管财政、编制预算,执政官在支配公共财产和动用国库资金时,须得到元老院的许可;主管军事与外交,一切外交关系,如缔结条约、派遣使节,接受外交使书等均由元老院主管,元老院还有广泛的军事参与权,如确定征兵人数、监督战争的进行、负责为被征服地区确定有关制度等;批准立法,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制定的法律,须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帝政初期,元老院成为皇帝夺取立法权的过渡机构,正式取得立法权,公元3世纪初随皇权加强,元老院不再具有立法职能。此外,元老院在宗教方面也拥有特殊权限,如行献祭仪式。

3、民众会议

民众会议不是由代表组成的,而是由全体罗马市民组成的,它也不是单一的,整个罗马共同体有3个民众会议,最早的民众会议是“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又译贵族大会),由三个氏族部落中达到从军年龄的男子(17-60岁)组成,妇女、平民、门客不能参加,其职权是选举王和高级官吏,制定和通过法案,决定宣战;司法方面可以受理上诉的死刑案件以及确认收养,遗嘱等。但自军伍大会和地区大会产生后,库里亚大会就逐渐丧失了立法权,变成一个礼仪性的机构,至共和国末年终至消灭。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又译百人团民众大会)是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后成立的,它既是一种军事组织,又是按财产组成的政治权力机关,由平民和贵族共同组成,但为富有者所操纵,最初的职能是决定战争和纳税等事项,共和国时期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十二表法》就是由它通过的。公元前339年后,它通过的法律不须送元老院批准,改由事前同元老院协商。它通过的法律以公法居多。公元前287年《霍尔腾西阿法》公布后,平民会议决议成为法律(lex)军伍大会的作用就降低了。它还具有选举职能,高级官吏如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都是由它选举产生的。此外还具有司法职能,受理科处极刑的案件。公元74年,军伍大会不复存在。地区大会(comitia tributa,又译部落大会)以地域为基础,由平民和贵族构成,并以平民占多,因而民主性较强,但权力没有军伍大会大,职权主要是通过高级长官的提案,选举事务官、税务官等低级官吏,通过次要的法律以及受理科处罚金的上诉案件。

公元前494年还产生了一个完全由平民组成的平民会议(concilia plebis),它由护民官负责召集,职责是通过对平民有效的平民会议决议。公元前287年后,平民会议决议具有了法律效力,适用于全体罗马市民。平民会议决议一般属私法方面的内容,如《卡努来亚法》(前445年)、《阿奎利亚法》(约前287年)、限制赠与的《辛西亚法》(前204年)等。共和国末年,平民会议亦不复存在。

总之,共和国五百年间,罗马国家的民主制进程是不断发展的,主要的表现是公民有权参加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有所拓宽。但这里的公民不包括未成年人、妇女、门客以及外邦人,更不包括为数众多的奴隶,因此,本质上它仍是少数奴隶主、特别是奴隶主富有阶层的民主,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