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管理岗:请问某女士A与男士B结婚,但是B是离过婚的 并且与前妻子C有一个18岁的儿子D B的财产D有继承资格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15 11:42:18
请问某女士A与男士B结婚,但是B是离过婚的 并且与前妻子C有一个18岁的儿子D 但是他们离婚的时候 儿子D判给前妻C所有 但是B也有一直照顾和给儿子提供钱物 而且前妻C也一直向B索要所谓照顾儿子的大量的钱财 请问如果这种情况下 B的财产D有继承资格吗?
可是 他们离婚的时候 儿子是判给前妻的 并且户口本里 都没有儿子的名字了 儿子的户口随他前妻了 并且他前妻 不许自己的儿子 认他 只知道要钱
可是 他们离婚的时候 儿子是判给前妻的 并且户口本里 都没有儿子的名字了 儿子的户口随他前妻了 并且他前妻 不许自己的儿子 认他 只知道要钱
很简单的问题,被你说的复杂了,这个是有的,离婚解除的是配偶双方的婚姻关系和相关权利,和后代之间的关系可解除不了,子女和再婚子女一样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个在继承法 婚姻法里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可以看一下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没有进到扶养义务,那显然是可以少分的,就像你说的前妻不让儿子认父亲,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后果是可以想象的,自然感情是越来越淡。
别再理她了
一个字 乱!!!!!
当然有权继承。他们始终有血缘关系,这是无法改变的。
请问某女士A与男士B结婚,但是B是离过婚的 并且与前妻子C有一个18岁的儿子D B的财产D有继承资格吗?
请问,A血型者与B血型者结婚生下的小孩可能是哪些血型?
请问B血型的男士和O血型的女士生出的孩子是溶血儿吗
a与b是互质数,a是30,b 大于1,那么b最小是?
A除以B的商是B,A与B的比是( )
直线L的同侧有A,B,C三点,若过A,B的直线L1,过B,C的直线L2都与L平行,则A,B,C三点_,理由是
A的姥姥和B的姥姥是同胞姐妹,A和B能结婚吗
a与b是大于1的自然数,b+2a/b+4a/a+6a/b+8a/b+10a都是质数,a+b的最小值是多少?
a 是b的3倍,那么a与b的最大公约数是( ),最小公倍数是( )
非零向量a、b满足|a|=|b|=|a+b|,则a与a+b的夹角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