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玛传奇安卓中文版:求助,关于“探视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21:40:24
您好,我受朋友所托咨询关于“探视权”的问题,谢谢。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两人协议如下:
男方: 民族 年龄 住址
女方: 民族 年龄 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性格不和,导致双方感情彻底

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经协商,现双方自愿离婚,对以下事宜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协商如下:
一、子女抚养: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岁,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付孩子的抚养

费200元整,每月月末支付一次,女方有每周两天或两天以上的探视权。待孩子十八周岁

以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由选择。
二、财产分割: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等陪嫁物品属女方。
三、债权债务:无。
四、其它:无。
五、协议人: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现在问题是这样的,在当初离婚时,朋友和他妻子并没有经过协商,协议书是他妻子早

准备好的,朋友没多想就签字了。孩子不满两岁,如今关于“探视权”问题出现了争执

,女方坚持要每周把孩子接走住2天或以上时间。但是每次几乎都是周五接走周一再送回

来,朋友每周也是这两天休息,看不到孩子。有一次就此问题进行讨论,讨论中朋友妻

情绪激动,并拿刀以自杀来威胁。这样会不会是过激的行为?
对于“探视权”应如何定义呢?应该怎样才能不发生冲突达成协议呢?(朋友无不让前妻看孩子的想法,只想如何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谢谢
谢谢!
离婚时算是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确认孩子由男方抚养(孩子在哺乳期,但是因为女方从孩子出生就没有奶水,孩子一直靠买的奶粉喂养)
朋友现在担心的是,如果再就此事进行讨论,如果女方再有过激行为的话,会不会有不利后果对于男方和孩子……
在订立探视协议时应注意的有哪些问题呢?

1、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探视权,并没有约定,对方有权将孩子接走,可以拒绝。
2、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法院判决也不会有),可以拒绝对方在周末把孩子接走,改在其他时间。
3、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实际隔周接走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拒绝其无理要求。

最好自行协商!法院即使有任何判决,那么细微的问题也没有办法天天来盯着啊!(法院派人来天天守是不可能的)所以。。。想开点的话,女方对孩子好也不错,怕的是几年不见的那种!可以双方一起带孩子出去玩啊!

探视权也可以称为探望权、探亲权(我国新《婚姻法》称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去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成长和教育或与其进行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人是指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视义务人是指离婚后直接带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某些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视权利义务人的主体。该权利重在维护未与子女朝夕相处的父母一方与子女间的交往,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联络。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探视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其一方面保证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了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自然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为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许多子女抚养之争得到了缓和与化解。
所以说你朋友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实在不行可以通过法院来裁判,因为那个协议约定的不明确,所以还有协商的余地,再说那协议里也没有明确约定女方探视的时间为周末,一切还是应该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

理解万岁!最好协商。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