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司有几位副司长:帮忙看看这段劳动合同,我觉得有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3 06:28:10
第十条 甲乙双方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试用期满后三个月内,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后内将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或公司指定托办机构;
乙方应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后内3个月内,将个人档案关系转入公司或公司指定托办机构,否则:(1)由此而发生的保险迟缴漏缴责任,公司不予承担也不予补缴。(2)公司保留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十条前半句没问题,甲乙双方都必须缴纳社保费用的,后半句试用期满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中,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确立了,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关系以及档案关系应该是由公司去办理,而不是由本人办理。“公司保留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完全违反《劳动法》的,属无效条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解除,而不是拥有无条件解除权。

(2)公司保留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一约定有问题,只有在试用期内,公司才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必须是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约定对你不利,如果你感到你能办理,这条对你来说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因某种原因办不了,对你就不利了。关键是要看你的情况了,若你不同意,恐怕公司不会同意录用你的。

适用期满,各项考察合格,企业决定要你了以后三个月内再转,否则你转了以后他不想要你了(因为他保留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你还得麻烦。
另外别忘了,最好约定一下适用期工资和工资结算方式,现在好多公司用人就用你一适用期,然后不要你了也不给你钱。

“在试用期满后三个月内,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就不用写进去了。尽管大家都是这样操作的,但是明文写进去肯定是不妥的。
整个第十一条可以删了,原因很简单:与《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抵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