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dhc:挽救溺水者是110的职责范围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8 02:49:34
安徽桐城同安小学校长疏星同志挽救溺水少年时,体力不支。110赶到时(有人打了110),疏星处于痛苦的铮扎中,但110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结果,疏星同志英勇献身。请问110有责任吗?该受到何种处分?疏星同志永垂不朽!!!!
此时在当地激起民愤,当晚有许多百姓大闹政府,同时网上也起激烈的争论.请各位见仁见智.

我国法学界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三来源说:

即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二是四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包括四种来源。其中的具体主张又有所不同。

有学者认为,除了通说所说的三种作为义务来源外,还应当包括“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年来较有影响的观点。

三是五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包括五种来源。如有学者认为,除了通说所说的三种作为义务来源外,还应包括以下两种义务来源,即“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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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五来源说,“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就符合楼主所说的情况了。

显然,110在有落水者的特别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在职警察必须履行救助落水者的特定义务。

如果110有义务作为而不作为,当值警察涉及(间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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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适用最狭义的三来源说(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先行为),警察也应当有职务上的义务救助落水者。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警察有义务救助落水者,但是,110警察作为具有最广泛义务的执法行政机关,并不是所有的职务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可以用常识推理出来的救助濒临死亡者的义务,我认为在法律上认定为110警察的职务义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结论同上。

毛主席说过:为人民服务.110同志每天把这几个大字贴在自己脸上,当然应该跳水救人!!

当然有义务

人民公安就是为人民服务

面对一些相当于道德经的法律条文,民众是没有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