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嗨沙茄木:离职日期的确定与当月薪酬的核算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校问答 时间:2024/05/01 11:36:48
案例背景:
1.我于6月29日递交辞职报告,属于主动辞职,部门领导签字后交送到人力资源部门。
2.辞职报告中我写明离职日期为“7月31日”,满足至少提前30天的合同要求。
3.但是,7月17日我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电话,被告知公司已经批准我的离职请求,我的离职日期定为公司批准发文的日期,即7月17日。

问题:
1.在我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离职日期到底以离职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还是“公司批准的日期”?这涉及到本月薪酬、保险、公积金的核算。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2.我在31日(自然月最后一天,也是公司月结薪酬的日子)离开公司,公司有否权力克扣我本月的薪水?

急切期盼热心的专业人士的回复,感激不尽!!!!

1,公司批准是7/17,不等于你应该在7/18起不来上班。

你最好搞清楚公司的意思。

2,如果公司说请你7/18就别来了,你可以和公司商量,根据规定,你应该做到7/28日,如果是公司要求员工以后不来了,那之后的工资公司应该照付,公司可以放弃权利(员工来上班),但不能放弃义务(支付员工工资)

3、如果你实际是工作到31号的,工资应发到31号,除非双方有书面协议说明双方同意工资发放到另外的一个约定的日期

不正确